{"billNo":"1020416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羅明才等18人","議案名稱":"「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羅明才等18人擬具「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30070300300"}],"提案人":["羅明才","楊瓊瓔"],"連署人":["翁重鈞","黃文玲","王進士","紀國棟","王廷升","簡東明","江惠貞","廖正井","李貴敏","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邱文彥","徐耀昌","呂玉玲","陳超明","呂學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30"],"會議代碼":"委員會-8-8-20-13"}],"mtime":"2024-01-19T02:52: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11-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8號委員提案第14913號","laws":["01587"],"提案編號":"1768委14913","案由":"本院委員羅明才、楊瓊瓔等18人，為便利民眾稱呼暨節省文書作業篇幅，爰此，本席提案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簡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稱為「記帳報稅代理人」。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請，建議簡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稱為「記帳報稅代理人」。惟依財政部意見，此涉法律及辦法相關條文文字修正。\n二、為便利民眾稱呼暨節省文書作業篇幅，爰此提案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做部分文字修正。","對照表":[{"law_id":"01587","law_name":"記帳士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n\n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n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n\n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n\n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n\n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信譽。\n\n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n\n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n\n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law_content_id":"01587:01587:2012-11-20-修正:41","說明":"一、應中華民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請，建議簡化「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名稱為「記帳報稅代理人」。惟依財政部意見，此涉法律及辦法相關條文文字修正。\n\n二、為便利民眾稱呼暨節省文書作業篇幅，爰此提案修正「記帳士法」第三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做部分文字修正。","修正":"第三十五條　本法施行前已從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滿三年，且均有報繳該項執行業務所得，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得登錄繼續執業。但每年至少應完成二十四小時以上之相關專業訓練。\n\n前項辦理專業訓練之單位、訓練課程、訓練考評、受理登錄之機關、登錄事項、登錄應檢附之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其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非加入記帳報稅代理人公會，不得執行業務；公會亦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加入；公會之組成與組織、理、監事任期、章程之訂立與應記載事項及應申報事項，準用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n\n一、因業務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n\n二、逃漏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處分有案。\n\n三、幫助、教唆他人逃漏稅捐，經移送法辦。\n\n四、違反其他有關法令，受有行政處分，情節重大，足以影響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信譽。\n\n五、違反公會章程之規定，情節重大。\n\n六、違反依第二項規定所發布之辦法及第三項規定。\n\n前項懲戒處分之種類、交付懲戒之程序、懲戒委員會及懲戒覆審委員會之組織及程序，準用第二十七條至第三十三條之規定。\n\n依第一項規定得登錄繼續執業者，應自本條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加入公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6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