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6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錦隆等20人","議案名稱":"「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蔡錦隆等20人、委員徐少萍等18人分別擬具「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1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607070200800"}],"提案人":["蔡錦隆","江惠貞"],"連署人":["鄭天財 Sra Kacaw","王惠美","陳鎮湘","廖正井","林明溱","林正二","李貴敏","林鴻池","吳育仁","馬文君","呂玉玲","簡東明","呂學樟","江啟臣","盧秀燕","顏寬恒","楊應雄","蘇清泉"],"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8"},{"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18"]}],"mtime":"2024-01-19T02:52: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0-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55號委員提案第14914號","laws":["02542"],"提案編號":"1155委14914","案由":"本院委員蔡錦隆、江惠貞等20人，鑑於民國九十九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醫師法相關規定刻已修正，護理人員法應比照辦理之。爰修訂「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修正草案，允許合併前已存在之公會得續存經營，以維持民間團體專業管理自主能力，強化組織運作暨保護民眾信賴利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自民國九十九年我國調整行政區域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直轄市合併改制為新直轄市，合併前行政區域內既有之縣市護理人員公會，於合併後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必須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為各公會成立在先，多數已營運數十年且擁有自由資產、文化與共識，而行政區域調整變更在後，若依現行法斷然強制合併或解散，有違信賴保護原則。\n二、我國去年通過醫師法第三十二條修正，即明定各同級醫師公會「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意即在民國99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之同級醫師公會，即不受醫師法第32條「在同一區域內同級公會以一個為限」之規定。我國醫療環境，醫護關係長期相輔相成，現醫師法已就公會整併規定修改完成，則對護理人員公會應一視同仁，故應配套修改。\n三、爰此，現行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已使各區域內護理人員公會組織因行政區域調整而有所改變，影響其行之有年之營運體系，且醫師法相關規定已修正，護理人員法應比照辦理之。故修改第四十四條，增列原條之但書，期在尊重團體自治之原則下，保障護理人員會員權益，並維護其信賴利益。","對照表":[{"law_id":"02542","law_name":"護理人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law_content_id":"02542:02542:1991-04-30-制定:50","說明":"一、本條修正。\n\n二、鑑於民國九十九年我國行政區域調整劃分後，部分縣市合併改制或直轄市改制為新直轄市，原行政區域內已設立之護理人員公會依護理人員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整併為一個同級公會；惟各縣市公會存在已久，強制要求合併或解散，有違政府對人民的信賴保護原則。且醫師法相關規定刻已修正，護理人員法應比照辦理之。","修正":"第四十四條　護理人員公會之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公會以一個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6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