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1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20人及委員簡東明等21人分別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0人「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2070200500"}],"提案人":["簡東明","孔文吉","林正二","廖國棟","陳學聖","楊應雄"],"連署人":["劉櫂豪","鄭天財 Sra Kacaw","丁守中","邱文彥","陳淑慧","王廷升","顏寬恒","陳怡潔","羅明才","吳育昇","楊玉欣","王惠美","陳碧涵","王育敏","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5"]}],"mtime":"2024-01-19T02:52: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920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920","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孔文吉、林正二、廖國棟、陳學聖、楊應雄等21人，為增進離島地區經濟發展，改善離島人民經濟，延續離島建設發展，爰修正「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以補充離島建設基金之資金不足現象。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離島地區（包括金馬澎、蘭嶼、綠島）由於早期戰地因素之政策，長年限制經濟開發推動，導致離島各項建設進度，皆嚴重落後台灣本島，民眾生活艱難。唯近年來兩岸政治局勢趨緩、交流互動頻繁，各離島地區雖逐步開放建設之限制，但更需中央政府以「離島建設條例」經費，持續予以挹注。\n二、離島建設基金雖已於99年撥補完畢，然現今餘額已不到一百億，導致不得不動用先前孳息。因此，為延續各離島建設之發展、平衡各離島發展程度，在未有其他資金來源挹注「離島建設基金」前，中央政府仍應以預算撥補「離島建設基金」，且為保持基金平衡，基金規模不應低於一百億元。","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分十年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235:01235:2009-01-12-修正:20","說明":"一、離島地區由於戰地政務之政策，長年限制經濟開發計畫的發展；唯近年來兩岸政治局勢趨緩、交流互動頻繁，各離島地區已開放經濟建設之限制，中央法規更以「離島建設條例」予以規範輔助。\n\n二、離島建設基金已於99年撥補完畢，現餘額已不到一百億，為延續離島建設發展之政策，在未有其他資金來源挹注離島建設基金前，中央政府應加以撥補。","修正":"第十六條　為加速離島建設，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離島建設基金，基金總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億元，基金餘額不足一百億時，由中央政府編列預算補足，基金來源如下：\n\n一、中央政府編列預算或指定財源撥入。\n二、縣（市）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撥入。\n\n三、基金孳息。\n\n四、人民或團體之捐助。\n\n五、觀光博弈業特許費。\n\n六、其他收入。\n\n離島建設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但應依照各離島面積、人口、發展程度等因素，予以公平分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