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5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馬文君","江惠貞","潘維剛","楊瓊瓔","楊應雄","李貴敏"],"連署人":["蔡正元","呂學樟","陳碧涵","廖正井","簡東明","呂玉玲","吳育仁","詹凱臣","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江啟臣","陳鎮湘","孔文吉","蔡錦隆","孫大千","陳雪生","蘇清泉","羅明才","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1: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4922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4922","案由":"本院委員馬文君、江惠貞、潘維剛、楊瓊瓔、楊應雄、李貴敏等25人，有鑒於全球氣候異常，水資源日益枯竭，國內自來水管漏水率卻仍高達25%，為維護用戶用水權益並降低漏水率，自來水事業對自來水用戶所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應比照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對家庭用戶進行定期查漏檢查，以避免無謂水資源浪費，爰此建議增訂「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以及修正第一百零六條條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許多用水用戶位處高地，其自來水用戶用水需另增設加壓受水設備，自來水之表內與表外分界點即為用戶所設之加壓受水設備，惟自來水事業僅針對表外部分管理定期巡檢是否有漏水現象，至於加壓受水設備另行設置管理將自來水輸送至用戶端之自來水管線，須由用戶自行維護，但一般用戶根本無力檢查，過去新北市之新店、中和地區即發生加壓設施後端表內管線大量漏水，用戶卻苦於查無漏水點，又因自加壓站輸送至用戶端之管線設於地下，造成用戶用水量不足，水資源無謂的浪費。\n二、建議參考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兩類公用事業考量用戶使用之安全，明定對於因自來水用戶用水所須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用戶，由自來水事業或委託自來水管承裝商執行查漏業務，為保障用戶權益，自來水事業應於檢查前應事先通知自來水用戶，並於執行檢查時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增訂「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條文）\n三、針對自來水事業若未依規定定期檢查、未記載檢查結果或未通知用戶限期改善加壓受水設備，新增其處分規定，以維用自來水用戶用水權益。（修正「自來水法」第一百零六條條文）","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之二及第一百零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損壞或漏水，雖不如電業及天然氣事業會造成即時之公共安全問題，但仰賴加壓受水設備之用水戶，卻因不易查覺或無能力解決而造成水資源及金錢的浪費。爰建議參考電業及天然氣事業兩類公用事業考量用戶使用之安全，明定對於因自來水用戶用水所須設置之加壓受水設備用戶，由自來水事業或委託自來水管承裝商執行查漏業務。\n\n三、有關第一項對於用戶加壓受水設備之查漏業務授權自來水事業得委託自來水管承裝商為之，惟，為保障用戶權益，應於檢查前應事先通知自來水用戶，並於執行檢查時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n\n四、授權中央主管機關應明定自來水事業對於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應定期檢查之期限、項目、作業方式、收費等規定，以杜爭議。","修正":"第六十一條之二　自來水事業對其自來水之用戶加壓受水設備，應提供定期檢查，並記載其結果；有不合規定或有嚴重漏水之虞者，應通知用戶限期改善。\n\n自來水事業得委託自來水管承裝商從事第一項之檢查，自來水事業於檢查前應事先通知自來水用戶，並在自來水用戶同意下為之，於進行檢查相關業務時，應主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n\n第一項定期檢查業務之項目、期限、作業方式、收費項目、費用計算方式及爭議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零六條　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n\n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聘僱人員者。\n\n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n\n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n\n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n\n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n\n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n\n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說明":"一、配合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二，爰增列第一項第四款，違反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或未記載檢查結果之處分規定。\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款次遞延調整。","修正":"第一百零六條　自來水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n\n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n\n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聘僱人員。\n\n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n\n四、違反第六十一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未定期檢查、未記載結果或未通知用戶限期改善。\n五、不依第八十一條規定，申報備查。\n\n六、違反第八十六條規定，拒絕檢查。\n\n七、不依第八十七條規定申報。\n\n八、違反第八十八條規定，擅自辦理。\n\n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