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8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7人","議案名稱":"「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5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陳淑慧"],"連署人":["陳碧涵","邱文彥","江惠貞","羅明才","王惠美","林鴻池","呂玉玲","鄭天財 Sra Kacaw","王進士","吳育仁","詹凱臣","陳鎮湘","馬文君","簡東明","呂學樟","孔文吉"],"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2: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923號","laws":["02411"],"提案編號":"1562委14923","案由":"本院委員陳淑慧等17人，鑑於現行「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規定，公視基金會董、監事候選人，須經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始得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其選任門檻未盡合理，致實務執行上，常有窒礙難行之處，而影響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會正常運作，造成公共電視長期無法發揮應有功能，實有檢討修訂之必要。特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訂定合理之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同意門檻。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公共電視法」立法目的及推動公共電視台成立，係為實踐媒體的公共責任，並落實維護全民利益及社會多元化需求的宗旨，提供可容納多元聲音、屬於全民的「公共領域」，達成為全民服務的目的。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以下簡稱公視基金會）董事會為確保公共電視的營運能依公共電視法中原初立法意旨執行的重要關鍵因素之一，爰於公共電視法中訂明董事會組成規定；為當時立法背景與思維實行至今，各方看法與運作實務以歷變遷，且董事選任同意門檻異於一班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致在實務執行上，實有窒礙難行之處，甚至影響公視基金會董、監事會正常運作，實有檢討修整之必要。\n二、為使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程序更趨合理，不受外力影響，爰參酌其他法例及公聽建議，明定董、監事評選審查同意門檻為全體委員的二分之一，予以合理門檻。\n三、綜上所述，特提出「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訂定合理之公視基金會董事選任同意門檻；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對照表":[{"law_id":"02411","law_name":"公共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共電視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law_content_id":"02411:02411:2009-06-12-修正:15","說明":"一、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同意門檻修正為二分之一。\n\n二、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做為選任公視基金會董、監事之標準，用意在顯示對公視基金會董、監事資格審查之嚴謹。惟查公共媒體發展成熟度較高之國家，對於董、監事均為有如此高門檻之選任制度設計；而國內對於會議決議及同意權行使之相關規定，如考試委員、大法官、檢察總長、審計長、公平交易委員會委員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等需立法院同意始能任命者，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係由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同意即為通過。現行條文規定之「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實有異於一般法律對多數決門檻之要求，爰予修正並明確規定公視董、監事審查以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行政院長聘任，以明確規範董、監事評選之合理門檻。","修正":"第十三條　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由董事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組織之，依下列程序產生之：\n\n一、由立法院推舉十一名至十五名社會公正人士組成公共電視董、監事審查委員會。\n\n二、由行政院提名董、監事候選人，提交審查委員會以二分之一以上之多數同意後，送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n\n選任董事時應顧及性別及族群之代表性，並考量教育、藝文、學術、傳播及其他專業代表之均衡。\n\n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中不得參與政黨活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8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