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8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36人","議案名稱":"「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36人、委員楊瓊瓔等24人、委員魏明谷等18人、委員葉津鈴等18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何欣純等17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3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慶華等2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清泉等20人、委員盧秀燕等20人分別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22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曜等19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4人擬具「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110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瓊瓔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葉津鈴等18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17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何欣純等17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慶華等2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20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清泉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3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20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30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二條、第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0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曜等19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6070202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4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925070201000"}],"提案人":["李昆澤","許智傑","蔡其昌","葉宜津","邱志偉","田秋堇","何欣純","林佳龍","楊曜","劉櫂豪","陳亭妃","鄭麗君","姚文智","李應元","魏明谷","尤美女"],"連署人":["蔡煌瑯","黃偉哲","陳節如","吳宜臻","許忠信","陳歐珀","許添財","李俊俋","劉建國","蘇震清","蕭美琴","林淑芬","趙天麟","陳其邁","段宜康","呂玉玲","林正二","江啟臣","羅淑蕾","陳雪生"],"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1-10"],"會議代碼":"委員會-8-6-26-17"}],"mtime":"2024-01-19T02:51:1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4-11-1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2號委員提案第14926號","laws":["03616"],"提案編號":"1542委14926","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許智傑、蔡其昌、葉宜津、邱志偉、田秋堇、何欣純、林佳龍、楊曜、劉櫂豪、陳亭妃、鄭麗君、姚文智、李應元、魏明谷、尤美女等36人，針對目前國內生育率降低，人口老化快速，未來撫養比將大幅提高，政府為獎勵國人生育提出多項套案，期望提高國人的生育率，然而目前相關法令之規定對妊娠婦女仍然不夠友善。鑑於我國健保針對十次的產前檢查會給予全額給付，因此婦女於生產前至少會進行十次的產前檢查，以確保產婦及胎兒之健康，惟目前僅有公務人員能依據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八天產前假進行產檢，其他女性受僱者竟無此權益，爰此提出「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女性受僱者於妊娠期間得請八天產前檢查假之規定，以保障婦女及胎兒之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101年人力運用調查統計資料顯示，國內有390萬女性受雇者，其中育齡婦女為333萬人，占我國育齡婦女總數之54%，顯示政府如要提高生育率，需提供女性受僱者更友善的政策，才能真正提高國人的生育率。\n二、如已確定懷孕，為了保障妊娠婦女及胎兒的健康，須定期接受產前檢查，而依據國內醫療院所指出，理想上產前檢查的次數是十五次，而由於其中十次的產前檢查健保會給予全額給付，因此國內妊娠婦女最少會進行十次的產前檢查。\n三、產前檢查是保障婦女及胎兒健康的重要檢查，然而目前相關法令只有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中有8天產前假之規定，一般女性受僱者並沒有產前假可以請，多數婦女僅能運用下班後的時間進行產前檢查，或是預先請產假，然而產檢等待時間冗長，職業婦女於下班後前往醫院看診往往需要等到九點過後才能夠診查完畢，增加妊娠婦女負擔，而預先請產假又會減少婦女產後調養身體的時間，因此有特別給予產前檢查假之必要。\n四、爰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增列第六項內容，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之規定，新增女性受僱者於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之規定，以保障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對照表":[{"law_id":"03616","law_name":"性別工作平等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n\n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law_content_id":"03616:03616:2010-12-21-修正:20","說明":"一、新增第六項。\n\n二、為促進生育，保障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之權益，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新增女性受僱者於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以保障婦女及胎兒之健康。","修正":"第十五條　雇主於女性受僱者分娩前後，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八星期；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一星期；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應使其停止工作，給予產假五日。\n\n產假期間薪資之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相關法令之規定。\n\n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三日。\n\n陪產假期間工資照給。\n\n女性受僱者妊娠期間得請產前檢查假八日，產前檢查假得分次申請，不得保留至分娩後，請假期間工資照給。"}]}],"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8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