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19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議案名稱":"「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6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6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貴敏等46人擬具「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17人擬具「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薛凌等19人擬具「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許忠信等18人擬具「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1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46人「專利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一條及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17人「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1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8人「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2070200500"}],"提案人":["薛凌"],"連署人":["許智傑","李昆澤","楊曜","吳秉叡","劉建國","李應元","葉宜津","高志鵬","羅明才","吳宜臻","尤美女","田秋堇","蔡煌瑯","蔡其昌","李俊俋","許添財","李貴敏","陳怡潔"],"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2:53: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474號委員提案第14932號","laws":["01924"],"提案編號":"474委14932","案由":"本院委員薛凌等19人，鑒於現行「專利法」第三十二條對同時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者時限過於僵化，且兩權利接續缺乏保護。爰擬具「專利法」第三十二條修正草案，針對同時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之時限放寬，得於三十日內為之。並修正取得發明專利時，原新型專利權利乃「消滅」而非「自始不存在」，以保護權利接續避免權利取得期間之爭議，以盡保護專利之宗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基於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保護、利用發明、新型及設計之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促進專利保護，申請人得先行申請新型專利，再於三十日內備妥申請發明專利之繁多文件，視為一併申請。\n二、發明專利之權利保護較新型專利長久且廣泛，申請人一併申請時自是以申請發明專利為最終目的。迨發明專利審核後，本於節省行政成本，不必通知申請人選擇其一，自動給予發明專利且新型專利自發明專利公告日消滅之。\n三、原第三十二條條文第二項存在原因已然消失，刪除之。增訂以修正後第三十二條分別提出申請者皆視為先申請專利之申請日同時提出申請。期使不變相延長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之年限。","對照表":[{"law_id":"01924","law_name":"專利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專利法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於同日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其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擇一；屆期未擇一者，不予發明專利。\n\n申請人依前項規定選擇發明專利者，其新型專利權，視為自始不存在。\n\n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law_content_id":"01924:01924:2011-11-29-全文修正:36","說明":"一、基於鼓勵專利，放寬申請時限為三十日內申請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視為一併申請。\n\n二、同時二專利之申請人自是以發明專利為目的，迨發明專利申請通過後，自動消滅新型專利，不必通知申請人於二權利擇一。\n\n三、原條文第二項存在原因已消失，刪除之。\n\n四、增訂第二項限定不變相增加專利權年限。","修正":"第三十二條　同一人就相同創作，得於三十日內分別申請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n依前項規定分別提出申請者，皆視為先申請專利之申請日同時提出申請。\n\n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已取得新型專利權，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新型專利於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n發明專利審定前，新型專利權已當然消滅或撤銷確定者，不予專利。"}]}],"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19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