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2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議案名稱":"「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1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1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典試法修正草案」及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80703002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典試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411071000100"}],"提案人":["顏寬恒","林滄敏","李慶華","吳育昇","王惠美","江惠貞","呂玉玲","詹凱臣"],"連署人":["黃昭順","楊瓊瓔","林德福","江啟臣","翁重鈞","呂學樟","楊玉欣","邱文彥","陳淑慧","蔣乃辛","陳鎮湘","潘維剛","孔文吉","林明溱","鄭天財 Sra Kacaw","陳學聖","簡東明","黃偉哲","謝國樑","王廷升","羅明才","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9"],"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2"},{"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mtime":"2024-01-19T02:56: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26","last_time":"2015-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575號委員提案第14949號","laws":["04613"],"提案編號":"575委14949","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滄敏、李慶華、吳育昇、王惠美、江惠貞、呂玉玲、詹凱臣等30人，有鑑於現行典試法限制應考人不得申請閱覽試卷、為任何複製行為，以及不得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等規定，致當應考人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因訴訟武器不對等，甚少獲得滿意結果，致對政府心生怨懟，且因不願甘服而一再纏訟，浪費司法資源，亦有違憲法保障人民訴訟及實質平等之精神。為降低民眾怨懟，減少國家司法資源浪費，並貫徹憲法保障人民平等訴訟精神，爰擬具「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　公決。","說明":"一、現行典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一、申請閱覽試卷。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依前三款規定，當應考人對考試成績有疑義，經申請複查成績仍不滿意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都不得申請閱覽試卷、為任何複製行為及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而在行政訴訟階段，通常法院為尊重閱卷者的專業判斷，亦都僅要求考選機關從形式上將各題分數相加、與總分核對而已，並未要求對考卷進行實質審查、重新評閱，因此對於訴訟並無實質助益。\n二、目前成績複查實務，係依典試法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運作。由於該辦法不僅規定複查成績僅能從形式上審查外，且不得從實質上要求重新評閱，更遑論要求審查閱卷者之給分狀況。加以，考選機關迄未對申論題建立標準答案及一致之給分標準，因此應考人如有不服成績複查之結果，進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皆因訴訟武器不對等，而鮮少有能夠獲得成功救濟者。\n三、茲以歷經6次訴願、2次行政訴訟，纏訟7年後，始獲得平反的陳姓應考人（葉蔻）的行政救濟案為例，該案之所以能夠獲得平反，主要係由於引發該考生質疑的「問答題」，有標準答案可供參考，足資判定閱卷者給分是否客觀，加以因行政法院罕見地要求考選機關重為實質審查對試卷重新評分，才能機緣巧合的成功得到救濟，但多數不服成績複查結果之應考人，卻無如此之幸運。陳姓應考人7年來尋求行政救濟過程中所受之種種委屈及身心折磨，應為有類同經驗之應考人感同身受，亦應作為大有為政府所應借鏡及警惕，而加以改進者，爰予提案修法，賦予應考人得依法申請閱卷、複製及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之權利，以取得與考選機關對等之訴訟武器，維持訴訟之公平性。","對照表":[{"law_id":"04613","law_name":"典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典試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n\n應考人不得為下列行為：\n\n一、申請閱覽試卷。\n\n二、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n\n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n\n四、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n\n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n\n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law_content_id":"04613:04613:2001-12-21-全文修正:23","說明":"一、依現行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當應考人對考試成績有疑義，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皆不得申請閱覽試卷、複製及要求提供參考答案。而在行政訴訟階段，通常法院為尊重閱卷者的專業判斷，亦都僅要求考選機關從形式核對而已，並未要求進行實質審查、重新評閱，因此對於訴訟並無實質助益。\n\n二、目前成績複查實務，係依本法及「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運作。由於該辦法不僅規定複查成績僅能從形式上審查考卷是否彌封、有無漏未憑閱以及核對各題分數加計總分外，且不得從實質上要求重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及申請閱覽或複製試卷，更遑論要求審查閱卷者之給分狀況。加以，考選機關迄未對申論題建立標準答案及一致之給分標準，因此應考人如有不服成績複查之結果，進而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時，皆因訴訟武器不對等，而鮮少有能夠獲得成功救濟者。\n\n三、茲以歷經六次訴願、二次行政訴訟，纏訟七年後，始在考試院長公開道歉後才獲得平反的陳姓應考人行政救濟案例為例，該案之所以能夠獲得平反，主要係由於引發該考生質疑的「問答題」，有標準答案可供參考，足資判定閱卷者給分是否客觀，加以因為行政法院罕見地要求考選機關重為實質審查，對試卷重新評分，才能機緣巧合的成功得到救濟，但多數不服成績複查結果之應考人，卻無如此之幸運。陳姓應考人七年來尋求行政救濟過程中所受之種種委屈及身心折磨，應為有類同經驗之應考人感同身受，亦應作為大有為政府所應借鏡及警惕，而加以改進者，爰予修正。\n\n四、第四項增訂本條第二項各款得為行為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修正":"第二十三條　應考人得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n\n應考人得為下列行為：\n\n一、申請閱覽試卷。\n\n二、申請為與行政救濟相關之複製行為。\n\n三、要求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n\n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n\n第一項申請複查成績及第二項各款得為行為之辦法，由考試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2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