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2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9人","議案名稱":"「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0/LCEWA01_080310_0001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0/LCEWA01_080310_0001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顏寬恒等29人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李應元等18人、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許忠信等17人及委員謝國樑等16人分別擬具「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0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2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8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5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忠信等17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0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16人「銀行法第七條之一、第十九條及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900"}],"提案人":["顏寬恒","林滄敏","楊瓊瓔","江惠貞","詹凱臣"],"連署人":["黃昭順","王惠美","黃偉哲","林德福","翁重鈞","呂學樟","羅明才","楊玉欣","李慶華","邱文彥","陳淑慧","陳學聖","簡東明","王廷升","林正二","陳碧涵","潘維剛","蔣乃辛","陳鎮湘","呂玉玲","吳育昇","陳雪生","江啟臣","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會期":"08-03-10","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4-26","2013-04-30"],"會議代碼":"院會-8-3-10"},{"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09"],"會議代碼":"委員會-8-5-20-6"}],"mtime":"2024-01-19T02:56: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4-26","last_time":"2014-04-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0","會期":3,"字號":"院總第801號委員提案第14950號","laws":["01531"],"提案編號":"801委14950","案由":"本院委員顏寬恒、林滄敏、楊瓊瓔、江惠貞、詹凱臣等29人，針對國內銀行業者對於逾期放款之催收與呆帳之轉銷，多將相關業務轉包催收公司，情況浮濫且常因催收公司使用暴力手段催討甚至引發犯罪事件，以致於引發爭議，催收帳款機制應予以明確規範。爰此，特擬具「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國內銀行常找催收業者進行逾期放款之催收與呆帳之轉銷，但是相關過程完全置之不理，常因而引發催收業者使用暴力手段討債，尤其許多重大非法事件都在未經主管機關同意之下發生，主管機關往往都需等到犯罪事件經過媒體曝光，才知道問題嚴重。\n二、爭議起因就是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目前僅靠行政命令約束業者，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n三、為了遏止暴力手段催收的風氣，並降低因不當手段催收帳款所負擔的社會成本，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對照表":[{"law_id":"01531","law_name":"銀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銀行法第四十五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531:01531:2005-04-29-修正:60","說明":"一、國內針對催收業者缺乏嚴格的法治規範，甚至銀行業者也不主動向主管機關申請通報，導致催收帳款問題不斷。銀行只求帳款能夠儘量回收，甚至不惜低價出售帳款債權，以致於衍生社會問題，或者是犯罪事件。\n\n二、主管機關應積極介入，並對相關催收案件進行掌控，以免失序事情一再發生。","修正":"第四十五條之一　銀行應建立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其目的、原則、政策、作業程序、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對資產品質之評估、損失準備之提列、逾期放款催收款之清理及呆帳之轉銷，應建立內部處理制度及程序；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n\n銀行作業委託他人處理者，其對委託事項範圍、客戶權益保障、風險管理及內部控制原則，應訂定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未報請主管機關申請並取得同意者，不得委託他人處理。如經主管機關同意，銀行應派員隨同辦理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並應按時公告相關事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2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