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2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7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7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黃偉哲"],"連署人":["潘孟安","尤美女","邱文彥","陳歐珀","吳宜臻","邱志偉","蘇震清","蔡其昌","陳亭妃","何欣純","陳節如","葉宜津","段宜康","楊曜","鄭麗君"],"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3:5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206號委員提案第14945號","laws":["04634"],"提案編號":"1206委14945","案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6人，鑒於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可領取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變相形成公務人員實質沒有付出勞動，但訴訟越久領越多的情況。如最後停職之公務員受有罪判決確定，其停職期間所領之俸給，則失去正當性及公平性，為維持公平正義，應要求公務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後，其停職期間所受領之俸給應全數繳回，特此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公務人員依法停職期間可領取半數之本俸（年功俸），究其立法意旨，因無罪推定原則，在保障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薪俸，使停職之公務員仍能維持基本生活所需。\n二、部分依法停職之縣市長，因涉及貪汙案件，案情複雜，往往需要較久的訴訟期間，則其坐領半薪之數額更鉅，形成訴訟越久領越多的現象，甚至是拿納稅人的錢養涉貪官員，讓民眾痛批法令規定不合理。\n三、現行法中如果公務人員復職後，可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但公務人員如受有罪判決時，卻不用繳回停職期間所領取之俸給，此二者之間顯然有所不公。另對照一般民眾，如果未工作不可能領取薪水，但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並沒有實質工作仍可領取半數薪俸，如後來受有罪判決確定，停職期間所受領半數薪俸，亦失去其正當性。\n四、綜上所述，公務人員因涉案依法停職，如後來受有罪判決確定，其停職期間所受領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應全數繳回，特此擬具「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以維公平正義。","對照表":[{"law_id":"04634","law_name":"公務人員俸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law_content_id":"04634:04634:2005-04-29-修正:21","說明":"一、新增第二項，究第一項立法意旨，因為無罪推定原則，使保障公務人員於停職期間仍能維持生活所需，故仍給予半數之本俸。但如後來判決有罪確定，期間所領之半數本俸則失去其正當性。且對一般民眾而言，犯罪確定者仍能領取國家薪俸，也無公平可言，故新增第二項規定，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應全數繳回停職期間所領取之薪俸。\n\n二、原第二項以下，依次調整。","修正":"第二十一條　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免職或辭職時為止。\n\n因涉案停職之人員，受有罪判決確定後，應全數繳回停職期間所受領之半數本俸（年功俸）。\n復職人員補發停職期間之本俸（年功俸），在停職期間領有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者，應於補發時扣除之。\n\n先予復職人員，應俟刑事判決確定未受徒刑之執行；或經移付懲戒，須未受撤職、休職之懲戒處分者，始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n\n停職、復職、先予復職人員死亡者，得補發停職期間未發之本俸（年功俸），並由依法得領受撫卹金之人具領之。\n\n公務人員失蹤期間，在未確定死亡前，應發給全數之本俸（年功俸）。"}]}],"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2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