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3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議案名稱":"「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15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123070100200"}],"提案人":["林岱樺","劉建國"],"連署人":["陳明文","黃偉哲","吳秉叡","陳節如","張嘉郡","田秋堇","蔡煌瑯","潘孟安","廖國棟","蘇震清","蔡其昌","李俊俋","李應元","鄭麗君","許智傑"],"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3-2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8"},{"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07"],"會議代碼":"委員會-8-5-22-11"},{"院會/委員會":"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15"]}],"mtime":"2024-01-19T02:54:1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4-04-1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685號委員提案第14953號","laws":["01744"],"提案編號":"1685委14953","案由":"本院委員林岱樺、劉建國等17人，有鑑於國立大學教授詐領或不當使用國科會研究經費案，引起社會與大學震撼，本案是否貪汙或背信？尚待法界人士釐清。但無論如何，該屬結構性的不當行為，讓教授深陷囹圄，應從結構性改革制度處理，單純會計核銷項目和額度鬆綁或免訴除罪化，不但只解決部分問題，更可能以沒有責任的鬆綁，只是製造下一次的經費合法性問題。爰此，提出「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增訂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明定國立大學應設置稽核單位以強化校務基金內控機制，並配置專業人員擔任該稽核工作，同時為使前開稽核業務能專業執行，並能與行政專業之公務人員有所區隔，稽核的任聘不受大學只有非主管得聘用非公務員之限制（第五條之一）。\n二、鑑於大學教授涉及國科會研究費弊案事件影響重大，應檢討公務經費支用核銷等會計體制之外，爰此，須明定稽核單位之主要職責為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包括財務、業務及成效分析，以做為大學學術計畫管單位整合全校計畫，有效統整、評估及控管各計畫執行，防杜弊端（第五條之二）。\n三、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才能避免弊案並發揮學術綜效。為提升大學經費使用及核銷彈性，除制度予以彈性開放以區隔一般行政單位與大學行政之不同，進用專業人員協助，才能落實公教分離，爰新增大學校內主會計人員任用資格得不受一般公務機關限制（第九條）。","對照表":[{"law_id":"01744","law_nam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二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明定國立大學應設置稽核單位以強化校務基金內控機制，並配置專業人員擔任該稽核工作（第一項、第二項）。\n\n三、鑑於使前開稽核業務能專業執行，爰與行政專業之公務人員有所區隔，爰規範稽核任聘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只有非主管得聘用非公務員）之限制（第三項）。","修正":"第五條之一　國立大學校院應設稽核單位，協助校長及管理委員會達成學校內部控制目的。\n\n前項稽核單位應置主任一人及專任稽核人員數名，經管理委員會同意後聘任。\n\n稽核單位主管應聘請專業人員擔任，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之限制。"},{"現行":"","說明":"一、本條為新增。\n\n二、明定稽核單位之主要職責為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包括財務、業務及成效分析（第一項各款）。\n\n三、鑑於大學教授涉及國科會研究費弊案事件影響重大，除應檢討公務經費支用核銷等會計體制之外，應參酌國外大學做法，責成大學學術計畫管單位負責整合全校計畫，以學術績效思維統整、評估及控管各計畫執行，再輔以稽核專業，方能提升學術成效與杜絕弊案（第二項）。","修正":"第五條之二　稽核單位應執行校務基金內部控制制度，其稽核業務主要職掌如下：\n\n一、有關財務事宜，含現金、存款、有價證券、智慧財產及其它資產等使用查核。\n\n二、定期評估基金各項行政與學術業務績效目標、效率與效益評估。\n\n三、稽核單位應每年提出稽核報告，經校長批核及管理委員會審議後，提交校務會議討論。\n\n為促進前項第二款學術業務推動績效稽核之成效，學校學術主管單位應整合校內各自辦、補助或委辦之學術計畫成果與經費執行，整體性評估其績效。"},{"現行":"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統一訂定會計制度，供各校據以辦理。","law_content_id":"01744:01744:1999-01-14-制定:9","說明":"一、本條為修正。\n\n二、鑑於目前經費核銷弊案多為制度僵固所造成之便宜措施，突顯公務預算執行不符大學需求，縱本條例第十條業規劃不受預算法之限制，唯實際上目前會計編列、核銷與執行制度仍與一般公務機關相類同，與國外優質大學會計制度迵異，爰責成教育部應以學術特性考量，訂定合理之學術會計制度，並配合第五條之一之稽核制度，才能避免弊案，又發揮學術綜效（第一項）。\n\n三、為提升大學經費使用及核銷彈性，除制度予以彈性開放以區隔一般行政單位與大學行政之不同，進用專業人員協助，才能落實公教分離，爰新增大學校內主會計人員任用資格得不受一般公務機關限制（第二項）。","修正":"第九條　校務基金之會計事務，由教育部依據其學術研究及教學之特性，訂定以績效為導向之會計制度，交付各校據以辦理，不受中央政府機關預算編列執行規範限制。\n\n國立大學為推動大學術研究及教學成果，得經報請教育部同意後，聘任專業人員擔任校內會計單位主管，不受大學法第十四條第五項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之限制，其專業人員進用辦法由教育部訂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3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