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4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議案名稱":"「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葉宜津","陳歐珀","劉櫂豪"],"連署人":["黃文玲","鄭麗君","李俊俋","趙天麟","姚文智","陳明文","薛凌","許智傑","何欣純","李昆澤","陳節如","蔡其昌","高志鵬","吳秉叡","吳宜臻"],"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4:1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562號委員提案第14956號","laws":["02415"],"提案編號":"1562委14956","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葉宜津、陳歐珀、劉櫂豪等19人，鑒於大陸歌唱節目「我是歌手」日前總決賽，台灣多家新聞台大幅報導甚至形同直播，已造成「新聞節目化」現象，傷害新聞專業，且播放內容與營運計畫不符，有涉及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不得擅改營運計畫」條款之虞，同時也影響觀眾收視權益。為維護台灣新聞專業素養，爰此擬具「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一年內連續三次以上未經申請變更播放內容之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大陸歌唱節目「我是歌手」日前總決賽，台灣多家新聞台大幅報導甚至形同直播。此舉不但是變相的置入性行銷，新聞頻道播放的節目時間長度也已超過應有的新聞比例原則。\n二、新聞台過份炒作中國節目，若之後該節目在台灣播出，恐將以高價版權賣出，藉時會像中國戲劇一樣，剝奪台灣自製節目的時段。\n三、新聞頻道主要為提供當天國內外重大新聞，亦為閱聽人選擇收看之原因。新聞頻道若因一場比賽排擠新聞播出篇幅，除傷害電視台專業和可信度，亦損及閱聽人權益。\n四、原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為免罰責過輕造成電視台一再犯規，特將「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改為處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連續受本條處罰三次再犯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以維護新聞專業及顧及閱聽人收視權益。","對照表":[{"law_id":"02415","law_name":"衛星廣播電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衛星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六條及第三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n\n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n\n六、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七、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n\n八、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41","說明":"因本條罰責較低，故刪除第八款，將其增列於第三十八條較重之罰責。","修正":"第三十六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n\n一、經依前條規定警告後，仍不改正者。\n\n二、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為指定或繼續播送之通知者。\n\n三、經主管機關依第六條第四項或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n\n四、違反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者。\n\n五、違反第十七條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者。\n\n六、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一項準用第十八條第二項指定之時段、方式播送者。\n\n七、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申報資料者。"},{"現行":"第三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n\n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n\n五、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law_content_id":"02415:02415:1999-01-15-制定:43","說明":"一、增列第六款，使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處以較重之罰鍰。\n\n二、對於一年內有三次以上未經申請變更營運計畫或有損害訂戶權益之情事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修正":"第三十八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或一年內連續受本條處罰三次再犯者，得撤銷衛星廣播電視許可並註銷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或撤銷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分公司或代理商之許可：\n\n一、有第十一條各款情形之一者。\n\n二、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准，擅自變更者。\n\n三、未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變更，擅自辦理設立或變更登記者。\n\n四、違反第十五條第三項準用第十三條規定者。\n\n五、未依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改正或為其他必要措施者。\n六、於受停播處分期間，播送節目或廣告。"}]}],"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4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