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4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廷升等25人","議案名稱":"「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交通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王廷升等25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蕭美琴等28人擬具「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70703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8人「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0600"}],"提案人":["王廷升","楊玉欣","陳學聖","陳碧涵","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連署人":["簡東明","邱文彥","王惠美","顏寬恒","羅明才","陳怡潔","王育敏","徐欣瑩","江惠貞","江啟臣","蘇清泉","丁守中","楊應雄","林明溱","吳育仁","呂學樟","呂玉玲","馬文君","李貴敏"],"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27"]}],"mtime":"2024-01-19T02:54: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12-2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8號委員提案第14961號","laws":["02080","02086","02085","02083","02081"],"提案編號":"1128委14961","案由":"本院委員王廷升、楊玉欣、陳學聖、陳碧涵、鄭天財、詹凱臣等25人，有鑒於行政院組織法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正於本院審議中，惟交通部所屬「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及臺鐵局所屬貨運服務總所、餐旅服務總所、各分支機構及各機廠組織銜名仍為交通部，將產生直接隸屬之上下級機關銜名不同之現象，臺鐵局及所屬相關機構有必要配合更名，爰對應修正「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及「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一條、第二條條文」；其第二條對台鐵局各等級車站設置標準予以規定。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於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本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交通部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之立法程序目前在本院審議中，臺鐵局係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應配合修正組織銜名。\n二、依組織法案立法體例，首條不援引其他法律規定作為設立依據，而以訂定「機關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來加以涵蓋。考量原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設臺鐵局為附屬事業機構之組織法源已刪除，以及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修正為：「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等事項」，為避免將來臺鐵局與鐵道局二單位權責不分，再參酌鐵路法第二條國營鐵路定義為「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因此，應將臺鐵局明確規範為經營並管理國有鐵路，以與鐵道局職掌有所區隔。\n三、近十年來花蓮站已是東部地區第一大站，且為東部地區各項對外交通之總樞紐，業已具備特等站的資格，另本（102）年底花東線鐵路雙軌化、電氣化將完工通車；南迴線電氣化工程亦將展開，未來臺東站之發展將不可限量；基於法規鬆綁及花東各車站未來升等考量，爰將臺鐵局各等級車站之設置標準，授權管理機構依各車站業務量及旅客人數等因素，及時適度調整。","對照表":[{"law_id":"02080","law_nam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經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目前在本院審議中。臺鐵局係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應配合修正組織銜名。\n\n二、臺鐵局及所屬各機構共五十四個、車站二百二十五個，對外行文、簽訂合約、與銀行往來之帳戶登記等均冠名「交通部」。嗣交通部更名為「交通及建設部」時，臺鐵局有必要同時隨同更名，以免外界對政府觀感不佳。","修正":"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2080:02080:2004-05-18-制定:1","說明":"依組織法規之格式及體例，首條不援引其他法律規定作為設立依據，而以訂定「機關設立目的及隸屬關係」來加以涵蓋。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第五條第四款修正為：「四、鐵道局：執行鐵道系統新建、改建工程、營運監理及所屬場站開發等事項」，爰考量原交通部組織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設臺鐵局為附屬事業機構之組織法源已刪除，且避免將來臺鐵局與鐵道局二單位權責不分，再參酌鐵路法第二條定義國營鐵路為「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因此，應將臺鐵局明確規範為經營並管理國有鐵路，以與鐵道局職掌有所區隔。","修正":"第一條　交通及建設部為經營並管理國營鐵路，設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law_id":"02086","law_nam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經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n\n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目前在本院審議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銜名允應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貨運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2086:02086:2004-05-18-制定:1","說明":"本條組織銜名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id":"02085","law_nam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經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n\n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目前在本院審議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銜名允應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餐旅服務總所組織條例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2085:02085:2004-05-18-制定:1","說明":"本條組織銜名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第一條　本條例依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id":"02083","law_nam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經99年1月12日三讀通過，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n\n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目前在本院審議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銜名允應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2083:02083:2004-05-18-制定:1","說明":"本條組織銜名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制定之。"}]},{"law_id":"02081","law_nam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名稱","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說明":"一、行政院組織法已經九十九年一月十二日三讀通過，其第三條第八款規定行政院設交通及建設部，另據立法院第8屆第2會期司法及法制、交通委員會第1次聯席會議附帶決議，俟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立法通過後，將「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修正為「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法」，以賦予規範法源，其所屬分支機構亦同。\n\n二、交通及建設部組織法草案目前在本院審議中，「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分支機構組織通則」銜名允應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第一條及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law_content_id":"02081:02081:2004-05-18-制定:1","說明":"本條組織銜名隨同臺鐵局銜名修正。","修正":"第一條　本通則依交通及建設部臺灣鐵路管理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制定之。"},{"現行":"第二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n\n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n\n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n\n三、臺北、臺中、高雄設特等站，其餘設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n\n四、票務中心。","law_content_id":"02081:02081:2004-05-18-制定:2","說明":"一、「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所屬分支機構組織通則」係於九十三年公布施行，將臺北、臺中、高雄三站設為特等站，花蓮站列為一等站。\n\n二、近十年來，花蓮站已是東部地區第一大站，且為東部地區各項對外交通之總樞紐，業已具備特等站資格。\n\n三、本（102）年底花東線鐵路雙軌化、電氣化將完工通車；南迴線電氣化工程亦將展開，未來臺東站之發展將不可限量。基於法規鬆綁及花東各車站未來升等考量，不宜將特等站站名明列組織法條文，而應將臺鐵局各等級車站之設置標準，授權事業總機構臺鐵局依各車站業務量及旅客人數等因素，及時適度調整。","修正":"第二條　本局為辦理行車及客貨車車輛調度、客貨運輸、列車編組、票務印製等事項，得設下列所、段、中心：\n\n一、綜合調度所，下設綜合組、行車組、客車組、貨車組、計畫組、行控一、二、三室。\n\n二、臺北、臺中、高雄、宜蘭、花蓮等五運務段，各設車班組及勞工安全衛生室，臺北設車班組三組、高雄設車班組二組、其餘設車班組一組。\n\n三、設特等站、一、二、三等站、簡易站及招呼站各若干站，車站設置標準由本局訂定之。\n四、票務中心。"}]}],"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4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