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4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2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8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吳育仁","蔡錦隆","蔣乃辛","徐欣瑩","呂玉玲","陳碧涵"],"連署人":["鄭汝芬","廖正井","林正二","盧秀燕","徐少萍","陳鎮湘","孔文吉","林明溱","詹凱臣","呂學樟","江惠貞","林國正","陳雪生","蘇清泉","潘維剛","簡東明"],"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4: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962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962","案由":"本院委員吳育仁、蔡錦隆、蔣乃辛、徐欣瑩、呂玉玲、陳碧涵等22人，鑒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使工時安排保留彈性，而非讓雇主與員工約定超長工時，條文實施至今經常遭到濫用，導致勞工過勞問題嚴重惡化，過勞死事件頻傳，責任制工時可謂「全民勞動公敵」，勞政主管機關實應逐步檢討、全面廢除。然而，在全面廢除責任制工時之前，現況亦需有效管理。現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勞工團體與勞工代表的產業民主力量，以促勞資有效溝通與協商，直接保障不受正常工時保障之勞工，避免過勞死悲劇不斷上演。爰此，本席等擬具「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增列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96-12-06-修正:98","說明":"一、鑒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當初立法目的是為了使工時安排保留彈性，而非讓雇主與員工約定超長工時，條文實施至今經常遭到濫用，導致勞工過勞問題嚴重惡化，過勞死事件頻傳，責任制工時可謂「全民勞動公敵」，勞政主管機關實應逐步檢討、全面廢除。\n\n二、然而，在全面廢除責任制工時之前，現況亦需有效管理。現階段，中央主管機關應透過勞工團體與勞工代表的產業民主力量，以促勞資有效溝通與協商，直接保障不受正常工時保障之勞工，避免過勞死悲劇不斷上演。\n\n三、爰增列第二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責任制）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修正":"第八十四條之一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n\n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n\n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n\n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n\n前項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者，事業單位需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始得適用。\n前項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參考本法所定之基準且不得損及勞工之健康及福祉。"}]}],"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4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