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議案名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岱樺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明溱等22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應元等23人及委員管碧玲等21人分別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曾巨威等23人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9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第五條及第二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20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岱樺等17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明溱等22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管碧玲等21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2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曾巨威等23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0700"}],"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楊瓊瓔","徐欣瑩","羅明才","呂玉玲","李鴻鈞","蔣乃辛","楊應雄","蔡錦隆","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黃志雄","林明溱","呂學樟","林滄敏","江啟臣","翁重鈞","黃昭順","顏寬恒","蔡正元","曾巨威","王進士"],"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3-18"]}],"mtime":"2024-01-19T02:54:4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4-03-1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84號委員提案第14967號","laws":["08148"],"提案編號":"184委14967","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鑒於「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之制定雖立意良善，但自民國100年6月施行至今已歷時兩年，應可進行檢討修正，使其在副作用最小之情況下能夠順利精準完成政策任務。「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針對高價精品或傢俱之課徵稅收於過去兩年中僅收入740多萬元，不僅稅收有限，更可發現國人赴國外購買高價精品或家俱之情形普遍，此現象與政府現行推動鼓勵國人於國內消費旅遊之政策有所衝突。同時「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針對健全房市、穩定房價之政策任務，因其採取不分區域、全面課徵之方式，亦無助於徹底解決特定區域內間供需關係失調所造成之高房價問題。反而造成偏遠地區房價長期偏低，資金無辜受累，並無法有效導引分散資金。同時兩年持有之規範過短，對於遏止特定區域內之房屋炒作不足以收其效果。據此，為從根源解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所造成之問題，並有效導引投資資金流向，特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自100年6月施行至102年1月止，僅徵收到67億2,283萬餘元，其中不動產為8,205件約為45億，小客車為5,022件則約21億，其餘遊艇1件、家俱76件跟保育類11件共約800萬元，此徵收稅額遭質疑實質稅收效果不佳。\n二、而在「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兩年之際，媒體也進行1107份問卷調查，其中46%的受訪者表示奢侈稅可抑制房市炒作風氣，但也有高達34%的受訪者認為奢侈稅無法抑制房市炒作；反對廢除奢侈稅者則有47%，但贊成廢除奢侈稅者則高達33%。上述調查所呈現出來受訪者態度迥異的結果，代表本條例應可進討檢討修正，使其能更順利且精準地完成政策任務。\n三、其中「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針對高價精品或傢俱之課徵稅賦於過去兩年中僅有740多萬元，不僅稅收有限，更導致國人赴國外購買之現象，實與政府將「觀光產業」列為國家六大新興產業，鼓勵國人國內消費旅遊之政策相衝突，故在實際稅收效益及與國家政策衝突之情況下，本修正案建議予以刪除。\n四、另有關房屋及土地部分，賦稅署雖表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已經達到抑止短期投機炒作的目的，希望藉此能健全房屋市場，但實際可見在採取不分區域、全面課徵之方式，亦無助於徹底解決特定區域內間供需關係失調所造成之高房價問題。反而造成偏遠地區房價長期偏低，資金無辜受累，並無法有效導引分散資金。\n五、而在「平衡區域間供需失調之高房價現象」及「對投資資金進行有效疏導」的部分，參考中央銀行於99年12月所實施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可見，央行劃定台北市及新北市十個行政區為特定區域，對其進行貸款成數管控之方式，則被認為是目前政府在健全房市與合理房價部分，最積極且最具影響力的作法。\n六、故本修正案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區域」以避免所有投資資金集中於某些區域內導致房價持續高漲不降，同時在引導投資資金分流後，亦有助於部分地區長期房價被低估之情形有所改善，有助於促進地區繁榮，同時健全台灣房地產市場發展。\n七、同時本席認為本條例中對房屋、土地持有兩年之時間規範過短，對於遏止特定區域內之房屋炒作不足以收其效果，故本修正案建議延長其持有期間為三年，以增加投資客短期炒作房屋買賣之成本，抑制其炒作行為。\n八、綜上，為使「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執行能更具體完成政策任務，且不影響國內相關產業發展，更重要的是有效控制房價高漲，及導引投資資金流向，本席等擬具「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除刪除妨礙國內產業發展之條文外，另對房屋或土地之課稅方式則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於本修正案中採「設立專區」的方式對投資房屋或土地之資金進行分流跟管理。","對照表":[{"law_id":"08148","law_nam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二條及第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n\n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n\n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n\n六、家具：每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者。\n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law_content_id":"08148:08148:2011-04-15-制定:3","說明":"一、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款進行調整、第六款刪除。\n\n二、第一款文字修正，目前本稅針對房屋、土地課徵之狀況據賦稅署回應已經產生政策效果，讓房地產市場「價穩量縮」，然實際上卻可見到房產交易量減少，但房價並未見明顯下跌，反而有上漲之情況。\n\n三、而實際可見在採取不分區域、全面課徵之方式，無助於徹底解決特定區域內供需關係失調所造成之高房價問題。反而造成偏遠地區房價長期偏低，資金無辜受累，並無法有效導引分散資金。\n\n四、而在「平衡區域間供需失調之高房價現象」及「對投資資金進行有效疏導」的部分，參考中央銀行於99年12月所實施的「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務規定」可見，央行劃定台北市及新北市十個行政區為特定區域，對其進行貸款成數管控之方式，則被認為是目前政府在健全房市與合理房價部分，最積極且最具影響力的作法。\n\n五、故本修正案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公告「特定區域」以避免所有投資資金集中於某些區域內導致房價持續高漲不降，同時在引導投資資金分流後，亦有助於部分地區長期房價被低估之情形有所改善，有助於促進地區繁榮，同時健全台灣房地產市場發展。\n\n六、第五款文字修正，第六款文字刪除。因「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針對高價精品或傢俱之課徵稅賦於過去兩年中僅有740多萬元，不僅稅收有限，更導致國人赴國外購買之現象，實與政府將「觀光產業」列為國家六大新興產業，鼓勵國人國內消費旅遊之政策相衝突。","修正":"第二條　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n\n一、房屋、土地：於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區域，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五條規定者，不包括之。\n\n二、小客車：包括駕駛人座位在內，座位在九座以下之載人汽車且每輛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三、遊艇：每艘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四、飛機、直昇機及超輕型載具：每架銷售價格或完稅價格達新臺幣三百萬元者。\n\n五、龜殼、玳瑁、珊瑚、象牙、毛皮及其產製品。但非屬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之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不包括之。\n\n本條例所稱特種勞務，指每次銷售價格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入會權利，屬可退還之保證金性質者，不包括之。"},{"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照中央銀行採用「控管特定地區購屋及土地抵押貸款」之方式，授權主管機關訂定及公告「特定區域」，以導引投資資金合理分流，健全台灣房地產市場。","修正":"第二條之一　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主管機關所公告之特定區域，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之。\n\n前項特地區域之公告應每年進行調整。"}]}],"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