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7人","議案名稱":"「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孫大千"],"連署人":["徐欣瑩","羅明才","呂玉玲","李鴻鈞","蔣乃辛","楊應雄","蔡錦隆","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張慶忠","黃志雄","楊麗環","林明溱","呂學樟","林滄敏","江啟臣","翁重鈞","楊瓊瓔","黃昭順","顏寬恒","蔡正元","曾巨威","王進士","林國正","賴士葆","林德福"],"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4: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940號委員提案第14968號","laws":["01121"],"提案編號":"940委14968","案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7人，有鑑於社會變遷，受到全球化、人口結構改變的影響，外籍配偶在台人數逐年增多，其風俗文化與台灣全然不同，語言溝通與生活適應更成為外籍配偶最大的問題。我國雖自民國88年起即投入外籍配偶生活適應與識字教育之工作，惟政出多門，主管機關機關權責及法規體系不一，實難有效輔導管理各類提供外籍配偶識字教育系統，亦難幫助外籍配偶改變處境或發展生命價值。爰為健全外籍配偶生活適應及識字教育體系，提出「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共同訂定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相關規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目前在台灣地區的所有外籍配偶中，將近90%係來自東南亞地區。該地區不僅風俗文化與台灣全然不同，言語溝通與生活適應更成為外籍配偶最大問題。因此如何透過識字教育，增進其語文能力，以提升其生活適應、教養子女甚至就業準備的能力，有其迫切與重要性。\n二、過去，國內對於外籍配偶的識字教育，究應學習那些內容？學習結果要達到何種標準？並未做規範，因此，學習者、教學者均無所適從。而在九十四年國籍法於第三條第一項增列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下簡稱「國民常識」）之歸化要件後，又因為其相關認定標準未對於「國民常識」內涵做清楚界定且標準過於寬鬆，產生目前只偏重於時數取得之流弊。故當務之急，應檢討修正「國民常識」之內涵及認定標準。\n三、惟其修正應奠基於研究與科學檢證，一定要實際經過基礎研究，瞭解外籍配偶的需求以及政府希望外籍配偶達到的目標，接著融合兩者以確立「國民常識」應包括之層面及能力指標，再據此編製教材，進而確定所需之教學時數，作為歸化我國國籍所需之學習時數，較能有所依據且真正符合所需。\n四、而依國籍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惟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國籍法第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對照表":[{"law_id":"01121","law_name":"國籍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國籍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121:01121:2005-05-20-修正:3","說明":"一、過去，國內對於外籍配偶的識字教育，究應學習那些內容？學習結果要達到何種標準？並未做規範，因此，學習者、教學者均無所適從。而在九十四年國籍法於本條第一項增列須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以下簡稱「國民常識」）之歸化要件後，又因為其相關認定標準未對於「國民常識」內涵做清楚界定且標準過於寬鬆，產生目前只偏重於時數取得之流弊。故當務之急，應檢討修正「國民常識」之內涵及認定標準。\n\n二、惟其修正應奠基於研究與科學檢證，一定要實際經過基礎研究，瞭解外籍配偶的需求以及政府希望外籍配偶達到的目標，接著融合兩者以確立「國民常識」應包括之層面及能力指標，再據此編製教材，進而確定所需之教學時數，作為歸化我國國籍所需之學習時數，較能有所依據且真正符合所需。\n\n三、依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有關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之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惟基本語言能力之認定標準涉及教育部之職掌，且前述相關研究與科學檢證屬於教育範疇，爰修正本條第二項之規定，改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以求周延。","修正":"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n\n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n\n二、年滿二十歲並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n\n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n\n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n\n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n\n前項第五款所定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其認定、測試、免試、收費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教育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