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3人","議案名稱":"「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3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3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1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林德福等21人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25070300300"},{"議案名稱":"行政院「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4290701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3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0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14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德福等21人「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4500"}],"提案人":["蔡其昌","邱志偉"],"連署人":["楊曜","李俊俋","陳節如","鄭麗君","趙天麟","何欣純","李應元","蔡煌瑯","吳宜臻","薛凌","陳明文","蔣乃辛","鄭天財 Sra Kacaw","陳其邁","呂玉玲","廖正井","盧秀燕","紀國棟","陳歐珀","徐耀昌","林正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25"],"會議代碼":"委員會-8-7-20-12"}],"mtime":"2024-01-19T02:55: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05-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77號委員提案第14975號","laws":["02090"],"提案編號":"1777委14975","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邱志偉等23人，有鑑於電子票證小額交易已成為消費者日常生活不可或缺之交易行為，倘若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因財產惡化發生經營危機，將對持卡人權益造成嚴重影響。經查，現行條文僅要求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提出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並未提出改善原因，此規定對解決發行機構財務狀況及消費者應有權益並無實際效用。爰此，擬具「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為免發行機構因財產、業務顯著惡化發生經營危機，而影響持卡人權益，本條例現行條文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及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訂定第二十七條規定：「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n二、惟如其資本限額屆期未補足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之影響層面豈不是更大，還是要充實其他相關退場機制或接管機制，以及辦理保險機制，用以分散其風險。又僅要求發行機構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卻未要求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縱使其於期限內補足資本，又有何用，自應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要求該機構提出改善計畫，以利主管機關暸解其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以資因應。\n三、爰將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修正為「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對照表":[{"law_id":"02090","law_nam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七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n\n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law_content_id":"02090:02090:2009-01-15-制定:30","說明":"為免發行機構因財產、業務顯著惡化發生經營危機，而影響持卡人權益，本條參酌銀行法第六十四條及票券金融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規定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惟如其資本限額屆期未補足時，主管機關勒令其停業之影響層面豈不是更大，還是要充實其他相關退場機制或接管機制，以及辦理保險機制，用以分散其風險。又僅要求發行機構立即將財務報表及虧損原因，函報主管機關，卻未要求其提出具體改善計畫，縱使其於期限內補足資本，又有何用，自應參照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要求該機構提出改善計畫，以利主管機關作後續處理之參考。","修正":"第二十七條　發行機構累積虧損逾實收資本額之三分之一者，應立即將財務報表、虧損原因及改善計畫，函報主管機關。\n\n主管機關對具有前項情形之發行機構，得限期命其補足資本，或限制其業務；屆期未補足者，得勒令其停業。"}]}],"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