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蔡其昌","趙天麟","何欣純","呂玉玲"],"連署人":["陳節如","李俊俋","楊曜","李應元","吳宜臻","鄭麗君","薛凌","蔡煌瑯","陳明文","鄭天財 Sra Kacaw","陳其邁","廖正井","盧秀燕","紀國棟","邱志偉","羅淑蕾","徐耀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55:1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4976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4976","案由":"本院委員蔡其昌、趙天麟、何欣純、呂玉玲等21人，鑒於內政部統計，101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以兒少保護案件增加5,613件最多，顯見兒少虐待事件日益成為家暴案件之大宗。而警察機關之詢問，乃是司法程序中的第一線，如何避免家暴事件之兒童少年於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勇於說出被害事實，乃是警察機關首要任務。爰此，本席等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根據內政部統計，101年家庭暴力通報案件計11萬5,203件，較100年增加1萬888件或10.4%，按類型別分以兒少保護案件增加5,613件最多，若與94年比較，兒少保護案件更是增加13個百分點，顯見兒少虐待事件日益成為家暴案件之大宗。\n二、外國對於犯罪被害人的保護，對婦女、兒童等弱勢族群之保護措施向為重點，且犯罪發生後，警察機關是被害者首先會接觸到的公務機關，日本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實務上，就主要先充實警察機關之犯罪被害者保護政策。尤其，警察機關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弱勢之兒童少年，應在詢問程序中採取高度的保護，以避免在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n三、爰建議參考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兒童或少年進行指認加害者時，警察機關應使之隔離或採間接方式。」之立法意旨，本席等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1","說明":"犯罪發生後，警察機關是被害者首先會接觸到的公務機關，日本在犯罪被害人保護實務上，就主要先充實警察機關之犯罪被害者保護政策。尤其，警察機關對於家庭暴力案件中最弱勢之兒童少年，應在詢問程序中採取高度的保護，以避免在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修正":"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n\n警察機關詢問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時，應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被害人為已成年人且有必要時，亦同。"}]}],"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