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2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09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謝國樑","孫大千","江惠貞","楊瓊瓔","楊應雄"],"連署人":["簡東明","廖正井","盧秀燕","林明溱","呂學樟","陳鎮湘","呂玉玲","羅明才","詹凱臣","陳雪生","蘇清泉","丁守中","邱文彥","鄭天財 Sra Kacaw","徐耀昌"],"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54:3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983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983","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孫大千、江惠貞、楊瓊瓔、楊應雄等20人，針對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就勞工勞動報酬列入優先保障的範圍僅限於未滿六個月之工資；且所謂最優先受償之權與租稅之受償順序先後亦不明確。對於積欠工資或勞工因雇主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而遽然失卻生活所依，所造成的經濟生活困境無法提供足夠有效的及時保障，甚至引發社會問題。是故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將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亦納為應受優先受償保障之勞動債權範圍；同時明定勞動債權之受償順序優先於無特別規定之租稅，以明確所謂之最優先受償意義，杜絕疑義。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社會上普遍認為這樣的規定對勞工勞動權利的保障及經濟上的及時救援仍有不足，有再加強之必要。\n二、爰將勞工因受資遣之最高年資五年之資遣費亦納入優先受償的範圍，以擴大對勞工權利及基本生活的保障，減少因此造成的社會問題。\n三、另關於優先受償的勞動債權與一般租稅間之受償順序，本法並未明文規定，雖法務部之會同其他相關機關之解釋，以「工資優先為宜」，但仍應入法為宜，以杜疑義。","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39:01139:1984-07-19-制定:31","說明":"一、本條原規定之優先受償範圍限於未逾六個月之工資；而其優先順序與一般稅捐之先後，雖然實務函令解釋以「工資優先為宜」，但法律上規範卻不明確。\n\n二、惟就現有規定，社會上認為對勞工之保障仍遠有不足，無法保障勞工勞動基本權利，亦不能助益勞工頓失生活所依之勞動所得時產生困境之解決，普遍認有擴大勞工因勞動契約所生之相關給付，及明確其優先順位，以更加落實勞工權益保障之必要。\n\n三、爰將優先受償之範圍，除原定之六個月內工資之外，另增加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並配合保障範圍的擴大，將原修文之「積欠工資」修正為「積欠勞動債權」。\n\n四、另將勞動債權優先於無特別規定之稅捐，明文入法，以明確其優先性。","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下列各款勞動債權對其事業財產，除有特別規定之稅捐外，就其他一切債權有最優先受償權：\n一、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n二、最高五年年資資遣費。\n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勞動債權之用。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勞動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n\n積欠勞動債權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2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