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5070202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1/LCEWA01_080311_001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謝國樑","吳育仁","江啟臣","楊瓊瓔","潘維剛","楊應雄"],"連署人":["林明溱","陳鎮湘","詹凱臣","廖正井","陳碧涵","簡東明","江惠貞","呂學樟","呂玉玲","馬文君","鄭天財 Sra Kacaw","盧秀燕","陳雪生","蘇清泉","羅淑蕾"],"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會期":"08-03-11","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03","2013-05-07"],"會議代碼":"院會-8-3-11"}],"mtime":"2024-01-19T02:55: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03","last_time":"2013-05-07","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1","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498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4985","案由":"本院委員謝國樑、吳育仁、江啟臣、楊瓊瓔、潘維剛、楊應雄等21人，有鑑於因職業災害所致傷病、失能、醫療或死亡，應與普通事故保險給付有所區分，故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以釐清勞工因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之疑義，並就本條疏漏增列「流產」給付之規定。同時，並配合修正第二十條之一，俾使勞工於退保之後，因職業災害所致傷病、醫療或死亡，均可得與失能者有一樣的照顧，爰提案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以加強照顧勞工。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致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產生疑義，爰提出修正以使本條僅適用於普通傷病，而能與因職業災害有致之傷病有所區別；並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乃建議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規定。\n二、配合前述說明，修正第二十條之一第一項，使被保險人於退保後於保險有效期間，增列因職業災害所致傷病、醫療或死亡，都能與失能者獲得同等保障。","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第二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9-01-12-修正:28","說明":"一、為釐清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之給付疑義，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增修普通傷病，刪除職業災害醫療給付，以使本條規定僅適用於普通傷病，能與職業災害所致者有所區別。\n\n二、對於流產者應予生育給付，既已規定於「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以本條例未給與流產者生育給付，顯有疏漏，故增列流產得適用第二項之規定。","修正":"第二十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普通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或死亡給付。\n\n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早產或流產者，得請領生育給付。"},{"現行":"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失能給付。\n\n前項得請領失能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29","說明":"為加強照顧勞工，為使被保險人於退保後，因職業災害所致傷病、醫療或死亡，能得到與失能者獲得同等保障，爰修正本條第一項規定。","修正":"第二十條之一　被保險人退保後，經診斷確定於保險有效期間罹患職業病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傷病、醫療、失能、死亡給付。\n\n前項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之對象、職業病種類、認定程序及給付金額計算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5070202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