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6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陳雪生等23人","議案名稱":"「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經濟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陳雪生等19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及委員陳雪生等23人擬具「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025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雪生等19人「離島建設條例增訂第十二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2070200400"}],"提案人":["陳雪生","楊應雄","徐耀昌"],"連署人":["李桐豪","盧秀燕","楊瓊瓔","紀國棟","廖正井","呂學樟","鄭天財 Sra Kacaw","陳鎮湘","詹凱臣","呂玉玲","楊玉欣","林正二","吳育仁","蘇清泉","蔣乃辛","魏明谷","徐少萍","簡東明","高金素梅","蔡正元"],"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經濟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16"],"會議代碼":"委員會-8-4-19-5"},{"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0-25"]}],"mtime":"2024-01-19T02:48:2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10-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8號委員提案第14989號","laws":["01235"],"提案編號":"1618委14989","案由":"本院委員陳雪生、楊應雄、徐耀昌等23人，為培養金門、馬祖、澎湖、蘭嶼及琉球地區人才爰增訂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地區者三年舉辦乙次一至五等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金馬地區自地方自治實施以來，對應戒嚴時期（37.12.10-81.11.06）之戰地政務措施迥然不同，往昔地區人民生活在軍政體系之下，一切設施均以維護台海安全為前提，人民並無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處於一個外界無法瞭解的閉塞社會長達45年，限制了今日金、馬地區的發展和進步，如何撫平創傷急起直追改變，離島地區的缺憾，實為當務之急。\n二、離島地區所面臨之產業建設、教育、文化、交通、醫療及觀光、社會福利等措施，在在不足，因應當前時代所需，其中人才嚴重不足，政府部門因受組織編制、公務人員任用法所限，造成職缺未能補實，雖經多次舉辦特種考試，但進用人員卻多為台灣本島考生任用，地區參加之考試人員基於立足點的不平等，幾無任用之機會。\n三、離島地區各有傳統風俗，其文化背景、語言各異，依前敘進用之台灣本島人員，身處離島，難於當地融合，並且無長期滯留離島之心，俟屆滿六年後即轉調赴台，形成在地人民受法規所限，雖有職缺但無法從事公職，造成反淘汰現象，不可取。\n四、按公務人員任用皆以考試定其資格，事涉全國政府機關公務人員之權益及其工作保障應無改變之可行性，惟離島建設條例乃特別法其適用限於離島地區，影響面甚小，基於照顧離島地區之人民，特提出增列條款如旨揭。","對照表":[{"law_id":"01235","law_name":"離島建設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辦法，由離島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教育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說明":"一、本條第三項為新增。\n\n二、為使離島地區各項公務之順利推展，並促進離島各機關人事之穩定，爰修法明文，以符合離島地區各機關用人之需求與地區發展之意旨。","修正":"第十七條　第十三條至第十四條之補助辨法，由離島指導委員會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琉球地區之教育應予保障，對該地區人才之培養，應由教育部會同相關主管機關訂定保送辦法，以扶助並促其發展。\n\n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設籍各該離島地區者三年舉辦乙次一至五等特種考試，以促其健全發展。"}]}],"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6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