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6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議案名稱":"「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高志鵬等22人、委員潘孟安等18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3人、委員賴士葆等24人、委員謝國樑等20人、委員劉建國等16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陳根德等20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育仁等19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林淑芬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徐少萍等24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0人擬具「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尤美女等16人、委員魏明谷等17人、委員林世嘉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3人、委員吳育仁等21人分別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1人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50703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高志鵬等22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18人「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7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6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9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根德等20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19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4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24人「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及第七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4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0人「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尤美女等16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2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7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世嘉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3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29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育仁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及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2070200900"}],"提案人":["劉建國"],"連署人":["許智傑","蘇震清","吳秉叡","葉宜津","蔡其昌","李昆澤","魏明谷","蕭美琴","邱志偉","陳明文","林淑芬","趙天麟","黃偉哲","潘孟安","楊曜"],"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4-14"],"會議代碼":"委員會-8-5-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4-25"]}],"mtime":"2024-01-19T02:47: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4-04-2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121號委員提案第14990號","laws":["01139"],"提案編號":"1121委14990","案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6人，為落實勞動者基本人權之保障，使勞工在面臨企業雇主因歇業、清算、宣告破產、或有不當關廠、惡性倒閉及脫產之情況發生時，現行法除能向雇主要求清償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外，其餘有關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均付之闕如，故為使勞工在進行求償時能獲致保障，爰此，特擬具「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1996年全國各地陸續爆發惡性關廠風潮，諸如聯福製衣、福昌紡織、東洋針織、東菱電子、耀元電子等企業，之後又有太子汽車案、華隆案、榮電案等惡性倒閉案，均可見到勞工在爭取勞動債權之過程中嚴重受創，對原雇主進行求償時因法律保障不足而居於劣勢。\n二、依現行勞動基準法勞工在面臨雇主歇業、清算、宣告破產情況時，本於勞動契約，僅能向雇主要求清償未滿六個月工資部分，其餘有關雇主所積欠之資遣費及退休金等費用均付之闕如，對遭逢上述事件之勞工顯然不公，故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增加資遣費、退休金等項目，俾有效保障勞工權益。","對照表":[{"law_id":"01139","law_name":"勞動基準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n\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說明":"一、為保障勞工權益，增訂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之債權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之權利，使勞工薪資、資遣費及退休金等成為債權之優先順位。\n\n二、勞工工資債權未滿六個月部分優先普通債權受清償固無問題，惟是否優先於抵押權？實務採否定見解，所謂最優先受償之權，指優先於普通債權及無擔保之優先債權，至土地增值稅及有擔保之債權，仍優先於本條積欠之工資而受清償。惟為保障經濟弱勢勞工，爰增訂對於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應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利，以落實保障勞動基本人權。\n\n三、為增進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能力，爰將費率上限提高至萬分之十五。","修正":"第二十八條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以及所積欠之資遣費、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有優先於抵押權、質權等擔保物權及一切債權受清償之權。\n雇主應按其當月雇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前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規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n\n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n\n雇主積欠之工資、資遣費、退休金等應屬勞工之勞動債權，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n\n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第二項之規定金額、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6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