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6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議案名稱":"「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0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0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盧嘉辰"],"連署人":["黃昭順","楊瓊瓔","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吳育昇","林德福","蘇清泉","徐耀昌","孔文吉","賴士葆","顏寬恒","林國正","林滄敏","楊應雄","王進士","陳淑慧","翁重鈞"],"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2:47:2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301號委員提案第14993號","laws":["01178"],"提案編號":"1301委14993","案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18人，修正消防法第十九條，明訂為搶救火災，致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損失，得請求補償，並增訂損失補償時效之規定。是否允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按「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四條規定意旨及精神，國家應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若有限制，則應以法律明定之。行政機關為防止危害之發生或避免緊急危險，固得採取即時強制之措施，惟若致人民財產有遭受特別犧牲之損失，自應予以補償，始符合財產權保障意旨。\n二、爰此，特修訂搶救火災時，人民之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搶救作為遭受損失，得請求補償，並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損失補償及其時效之規定。","對照表":[{"law_id":"01178","law_name":"消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消防法第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或損壞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或限制其使用，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n\n直轄市、縣（市）政府對前項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得視實際狀況酌予補償。但對應負引起火災責任者，不予補償。","law_content_id":"01178:01178:1995-07-12-全文修正:22","說明":"一、第一項、第二項文字酌予修正。\n\n二、參考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十一條及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有關損失補償及其時效之規定。","修正":"第十九條　消防人員對火災處所及其周邊，非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其土地、建築物、車輛及其他物品，不能達搶救之目的時，得使用、損壞或限制其使用。\n\n前項土地、建築物、車輛或其他物品因使用、損壞或限制使用所致之損失，人民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予補償。\n\n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損失為限。\n損失補償自知有損失時起，二年內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6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