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6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護照條例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魏明谷等18人擬具「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51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護照條例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300701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魏明谷等18人「護照條例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9070200100"}],"提案人":["邱志偉","葉宜津","何欣純"],"連署人":["薛凌","陳雪生","許忠信","陳歐珀","陳節如","李昆澤","林淑芬","姚文智","蕭美琴","吳宜臻","鄭麗君","尤美女","黃文玲","田秋堇","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06"],"會議代碼":"委員會-8-7-35-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5-07"],"會議代碼":"委員會-8-7-35-13"},{"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5-08"]}],"mtime":"2024-01-19T02:48:3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5-05-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467號委員提案第14999號","laws":["01303"],"提案編號":"467委1499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葉宜津、何欣純等18人，鑑於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規定對於持偽、變造身分證件申辦護照者，以及持偽、變造護照使用者所訂刑責及罰鍰已不足收防範犯罪之效，擬加重其罪及提高罰鍰，以儆效尤。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中華民國護照在外交部及全體國人努力下已獲全球124個國家或地區給予免簽證優惠，顯示國人出國旅遊、商務洽公比起許多國家國民更為便利與受優待。\n二、正因為台灣的護照比起亞洲其他國家更形便利以及免簽節省的費用相當誘人，也就讓不法之徒起貪慾變造持用，黑市交易更是水漲船高，乙份有效的台灣護照價格已經足以讓人鋌而走險，甘冒違法之嫌。\n三、為免國人因貪念誤觸法網，更意欲防範跨國人口犯罪集團利用變造，更顧及國家顏面所受之嚴重影響，爰以修正本條例，以遏止犯行發生。","對照表":[{"law_id":"01303","law_name":"護照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護照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n\n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n\n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n\n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罰金。","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00-04-28-全文修正:23","說明":"一、修正提高利用偽、變造身分證申辦護照者刑度及罰鍰。\n\n二、另外針對提供身分證予他人冒名申辦護照者亦提高罰鍰，以遏止貪得者協助犯罪。\n\n三、受託辦理前項犯罪行為者亦一併提高罰鍰，以消除共犯結構。","修正":"第二十三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金。\n\n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n\n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冒名申請護照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n\n前項冒用名義者，亦同。\n\n受託申請護照，明知第一項至第四項事實或偽造、變造或冒用之照片，仍代申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現行":"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n\n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n\n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law_content_id":"01303:01303:2000-04-28-全文修正:24","說明":"一、提高本條刑度及罰鍰。\n\n二、台灣護照在全球國家給予免簽待遇數持續增加的過程中，更添旅遊的便利性與實用性，讓跨國犯罪集團覬覦、亟思利用，據聞其黑市買賣交易的金額、搶手程度已足以讓不法之徒心存僥倖甘冒不法，本法須及時修正並提高罰鍰，以遏止犯行發生。","修正":"第二十四條　偽造、變造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n\n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n\n將護照交付他人或謊報遺失以供他人冒名使用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6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