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29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廖正井等55人","議案名稱":"「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財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廖正井等55人、委員林淑芬等21人、委員羅淑蕾等20人、委員林佳龍等26人、委員陳節如等22人、委員黃偉哲等19人及委員李應元等17人分別擬具「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05070300400"},{"議案名稱":"行政院「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3170710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淑芬等21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3007025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羅淑蕾等20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3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6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22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9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應元等17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06070200400"}],"提案人":["廖正井","李貴敏","盧秀燕","羅明才","翁重鈞","羅淑蕾","呂學樟","王惠美","陳根德","丁守中","徐少萍"],"連署人":["楊瓊瓔","馬文君","李鴻鈞","鄭汝芬","呂玉玲","王育敏","張慶忠","楊玉欣","陳雪生","孔文吉","潘維剛","陳淑慧","江惠貞","張嘉郡","林滄敏","孫大千","楊應雄","林郁方","李慶華","陳怡潔","廖國棟","林正二","盧嘉辰","王廷升","黃昭順","紀國棟","徐欣瑩","江啟臣","蘇清泉","黃志雄","蔣乃辛","邱文彥","林明溱","林國正","顏寬恒","陳鎮湘","詹凱臣","陳碧涵","徐耀昌","吳育仁","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陳學聖","楊麗環"],"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1-08"],"會議代碼":"委員會-8-4-20-16"},{"院會/委員會":"財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05"]}],"mtime":"2024-01-19T02:48:4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4-05-05","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271號委員提案第15007號","laws":["01521"],"提案編號":"271委15007","案由":"本院委員廖正井、李貴敏、盧秀燕、羅明才、翁重鈞、羅淑蕾、呂學樟、王惠美、陳根德、丁守中、徐少萍等55人，基於社會保險及退休年金制度攸關全民老年之生存權、財產權及社會福利措施，影響各產業人員之工作意願，亦影響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目前因財政缺口，行政部門重新檢討勞工保險基金及勞工退休基金之提撥及給付制度雖可理解，但若是要將過去因政府基金管理績效不彰或過往提撥不足導致基金預期116年破產之風險完全由勞工朋友承擔，確實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存權及社會保險之意旨，故朝野對於中央政府負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之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均有共識。為維持既有勞工保險之保障並解決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缺口，有必要以特殊財源挹注撥補基金，以確保政府承擔基金永續經營的責任。針對前因應金融風暴，政府修法以調整銀行等金融業營業稅為手段，讓銀行等業保留3%營業稅用以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部分，因目前該等各業大部分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已低於百分之一，建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將應停止適用之提列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部分準備百分之三部分，明定撥補至勞工保險基金，作為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之來源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521","law_nam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n\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law_content_id":"01521:01521:2005-05-31-修正:18","說明":"一、基於社會保險及退休年金制度攸關全民老年之生存權、財產權及社會福利措施，影響各產業人員之工作意願，亦影響社會安定與經濟發展，朝野對於中央政府負全部社會保險及退休制度之最終財務支付責任均有共識。\n\n二、為維持既有勞工保險之保障並解決勞工保險基金之財務缺口，有必要以特殊財源挹注撥補基金，以確保政府承擔基金永續經營的責任。\n\n三、針對前因應金融風暴，政府修法以調整銀行等金融業營業稅為手段，讓銀行等業保留3%營業稅用以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部分，因目前該等各業大部分之機構逾期放款比率已低於百分之一，建議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對於個別機構於「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者，明定依該條應回復營業稅率為百分之五。\n\n四、增訂第四項明定回復致增加扣繳之百分之三金融營業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起，應專款撥供勞工及軍公教保險、退休基金財源，以作為該等基金運用及給付支出。","修正":"第十一條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除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營業稅稅率外，其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二。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之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一。\n\n前項非專屬本業之範圍，由財政部擬訂相關辦法，報行政院核定。\n\n第一項各業除保險業之再保費收入外，應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起，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沖銷各業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其在期限內所沖銷或提列之金額未符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者，應另就其未符規定部分之銷售額，按百分之三徵收營業稅。\n\n前項以百分之三營業稅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之適用期間，於第一項各業之個別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低於百分之一時，即停止適用並回復營業稅稅率為百分之五。\n前項回復致增加扣繳之百分之三金融營業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起，應專款撥供勞工及軍公教保險、退休基金財源，以作為該等基金運用及給付支出。\n適用第一項規定之各業，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起至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停止列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之日止之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n\n金融營業稅收移作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財源或調降為零後，行政院應確實依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補足地方各級政府因統籌分配款所減少之收入。嗣後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後，從其規定。\n\n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起，第一項銀行業營業稅稅款專款撥供存款保險賠款特別準備金，其餘各業營業稅稅款撥入銀行業以外之金融業特別準備金；其運用及管理辦法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29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