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43007025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簡東明等22人","議案名稱":"「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2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簡東明等22人擬具「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billNo":"1040119070300100"}],"提案人":["簡東明","鄭天財 Sra Kacaw","蘇清泉","孔文吉"],"連署人":["廖國棟","廖正井","蔣乃辛","林滄敏","羅明才","呂玉玲","顏寬恒","徐耀昌","徐少萍","蘇震清","陳學聖","王惠美","邱文彥","楊應雄","黃志雄","詹凱臣","丁守中","江惠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12"],"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3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6"]}],"mtime":"2024-01-19T02:49: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5-01-1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009號","laws":["02909"],"提案編號":"1722委15009","案由":"本院委員簡東明、鄭天財、蘇清泉、孔文吉等22人，鑑於長期以來，許多原鄉因地處偏遠、地勢較高，原鄉居民於收視原住民族電視台時，訊號普遍不良，加上原民台更未被納入民國101年度之「無線電視頻道更新」，以致原鄉居民之收視權益長期遭到漠視。因此，本席爰提案：於「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中，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共同規劃、設置目前原民台所最急需之電波頻道。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台灣許多原住民族居住地區長期安裝戶外之碟型天線，因天然災害頻繁，早已損壞，故有全面提升更新之必要。\n二、再者，因公視基金會之無線電視頻道空間，乃優先提供「客家電視台」使用，以致於「原住民族電視台」長期並未納入無線電視頻道。（因此，亦不受101年6月30日無線電視數位訊號轉換之影響）加上，原住民族事業基金會礙於廣播電視法§4Ⅱ「……電波頻率不得租賃、借貸或轉讓。」之規定，無法取得無線電頻道空間，以經營原住民族電視台。\n三、因此，除應該要求行政院應增加經費挹注原住民族地區家戶：「整套共碟接收設備費用」以外，更應修法放寬限制，增加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職權：改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交通部，共同規劃、設置目前原民台所最急需之「電波頻道」。","對照表":[{"law_id":"02909","law_nam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財團法人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law_content_id":"02909:02909:2007-12-21-制定:4","說明":"為俾利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納入數位無線電視頻道，提升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收視觸達率，並保障原住民族傳播及媒體近用權，爰增列第三項規定。","修正":"第四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n\n一、原住民族廣播、電視專屬頻道之規劃及普及服務。\n\n二、原住民族文化及傳播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n\n三、原住民族文化傳播網站之建置及推廣。\n\n四、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傳播等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n\n五、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及傳播等工作者之培育及獎助。\n\n六、其他與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藝術事業及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n\n前項第一款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節目之製播，得交由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之限制。\n\n原住民族電視專屬頻道所需用之電波頻率，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會同交通部規劃指配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43007025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