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1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1人","議案名稱":"「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外交及國防委員會報告併案會審查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函請審議「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6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及委員李應元等21人擬具「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529070300700"},{"議案名稱":"行政院「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請同意撤回101年7月27日所送「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4260701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3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6人「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增訂第三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2070200900"}],"提案人":["李應元","蘇震清","陳亭妃","楊曜"],"連署人":["林岱樺","李俊俋","魏明谷","姚文智","黃偉哲","趙天麟","蔡其昌","鄭麗君","葉宜津","吳秉叡","管碧玲","陳其邁","何欣純","許智傑","薛凌","潘孟安","黃文玲"],"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外交及國防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29"]}],"mtime":"2024-01-19T02:49: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05-2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061號委員提案第15014號","laws":["01448"],"提案編號":"1061委15014","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蘇震清、陳亭妃、楊曜等21人，為避免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繼續任職於再任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領取薪資，不但易淪為政治酬庸，且影響該組織人事的新陳代謝，特提「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為避免已支領退休俸之公務員，再繼續任職於由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職務，變相領取「雙薪」，本院已於民國99年修訂公務人員退休法，堵住此可能缺失。\n然而對於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卻缺乏相關的限制規定。查目前「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僅規定，再任公職才停發其退休俸。造成許多退休將領，一邊領取月退休俸，一邊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變相領取「雙薪」，十分不合理。\n故本修正案擬仿公務人員退休法之相關規定，對於已領取退休俸之軍士官，若再任職於以下單位，於任職期間停發其退休俸。\n一、任職於政府原始捐助（贈）或捐助（贈）經費累計達法院登記財產總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或政府及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事業職務。\n二、擔任政府捐助（贈）成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之政府代表或政府轉投資事業之公股代表。\n三、任職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之事業職務或擔任政府代表、公股代表。","對照表":[{"law_id":"01448","law_nam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就任公職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公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n\n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n\n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n\n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n\n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n\n第一項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law_content_id":"01448:01448:2002-05-14-修正:36","說明":"目前本條例僅規定，已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再任公職才停發其退休俸。造成許多退休將領，一邊領取月退休俸，一邊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變相領取「雙薪」，十分不合理。","修正":"第三十二條　支領退休俸之軍官、士官，自再任職於政府捐助（贈）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公法人職務或政府暨所屬營業、非營業基金轉投資事業之日起，停發其退休俸，俟脫離該職時恢復。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停發其退休俸：\n\n一、月支待遇未達委任第一職等本俸最高俸額及一般公務人員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n\n二、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或軍事單位僱用之技警、司機、技工、工友或工人。\n\n三、軍事單位一般及評價聘雇僱用各等人員。\n\n前項停支退休俸人員，所任職務待遇，低於退休俸者，得向原核定之權責機關，申請補足差額。\n\n第一項應停支退休俸人員，於再任公職時，應即誠實申報其為支領退休俸人員。如未依規定誠實申報支領退休俸，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從嚴懲處。\n\n第一項所限制再任職之機關單位與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二十三條所限制之機關單位相同，停發退休俸辦法，由行政院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1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