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1070200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應元等20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應元","陳亭妃","許智傑","楊曜"],"連署人":["林岱樺","蘇震清","鄭麗君","蔡其昌","何欣純","李俊俋","葉宜津","薛凌","魏明谷","吳秉叡","姚文智","管碧玲","黃偉哲","趙天麟","潘孟安","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2:49: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015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015","案由":"本院委員李應元、陳亭妃、許智傑、楊曜等20人，為提高勞工老年經濟安全之保障，並確保社會安全體系之永續經營，特提「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五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8","說明":"建立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之機制，當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但考量對保險財務之衝擊，暫以基本工資之三倍為投保薪資之上限。","修正":"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適用最高一級投保金額之被保險人，其人數超過被保險人總人數之百分之十，並持續十二個月時，主管機關應自次月調整投保薪資分級表，加高其等級至基本工資之三倍。\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現行":"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n\n一、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並加計新臺幣三千元。\n\n二、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law_content_id":"01148:01148:2008-07-17-修正:78","說明":"目前規定，每一年資的年金給付率皆為1.55%，缺乏所得重分配的效果。故本修正案規劃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2.5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2.5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修正":"第五十八條之一　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方式擇優發給：\n\n一、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七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零點七計算；再加計新臺幣三千元。\n\n二、平均月投保薪資在基本工資二．五倍以內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超過二．五倍部分，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四計算。"}]}],"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1070200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