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2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9人","議案名稱":"「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8.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38.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李俊俋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玉欣等2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許智傑等32人、委員賴士葆等22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亭妃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志雄等16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孟安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顏寬恒等3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陳歐珀等20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節如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2人擬具「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顏寬恒等21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陳素月等17人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許智傑等16人、委員盧嘉辰等26人分別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擬具「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11090703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4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3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1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17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七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8070204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志雄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6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孟安等21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3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522070202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62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30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103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歐珀等20人「老人福利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15070201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節如等17人「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1231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2人「老人福利法增訂第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312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顏寬恒等21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三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430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素月等17人「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18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1070203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嘉辰等26人「老人福利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05250702017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41019070200400"}],"提案人":["楊玉欣","賴士葆","楊麗環","盧秀燕","林佳龍","蔡其昌","吳育仁"],"連署人":["蔣乃辛","楊曜","劉建國","江惠貞","陳碧涵","陳鎮湘","詹凱臣","魏明谷","陳淑慧","鄭天財 Sra Kacaw","趙天麟","徐少萍","翁重鈞","邱文彥","蔡正元","楊瓊瓔","馬文君","林郁方","呂玉玲","江啟臣","廖正井","羅淑蕾"],"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4"],"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15"],"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6"},{"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8"],"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10-29"],"會議代碼":"委員會-8-8-26-9"},{"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11-06"]}],"mtime":"2024-01-19T02:49:3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5-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9號委員提案第15021號","laws":["01126"],"提案編號":"1619委15021","案由":"本院委員楊玉欣、賴士葆、楊麗環、盧秀燕、林佳龍、蔡其昌、吳育仁等29人，鑒於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搭乘國內公、民營水、陸、空大眾運輸工具、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以半價優待。前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並無罰則，日後恐流於具文。為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之目的，爰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n三、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對照表":[{"law_id":"01126","law_name":"老人福利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老人福利法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查老人福利法第二十五條雖設有「老人進入康樂場所及參觀文教設施，應予半價優待。文教設施為中央機關（構）、行政法人經營者，平日應予免費。」之規定，但未立有罰則，實質上無法約束上揭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依法行事。\n\n三、為促進身障者社會參與之權益，降低其社會參與之經濟障礙，與自立生活之多元發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九條（進入風景區、康樂場所等之免費優遇）設有第一百零四條之一處罰之規定，為期法規範一致性，並達成保障老人權益、增進老人福利、促進老人積極參與社會活動等目的，實有必要增訂「老人福利法第五十二條之一」罰則規定。","增訂":"第五十二條之一　（罰則）\n\n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者，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仍不改善者，予以警告；經警告仍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並得公告其事業單位及負責人姓名。"}]}],"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2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