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2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2人","議案名稱":"「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王育敏","楊麗環","蔣乃辛","陳碧涵","謝國樑","林明溱","楊瓊瓔"],"連署人":["蘇清泉","孔文吉","翁重鈞","馬文君","江惠貞","吳育仁","楊玉欣","蔡錦隆","徐少萍","鄭汝芬","李貴敏","邱文彥","陳鎮湘","曾巨威","呂玉玲","盧秀燕","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廖正井","呂學樟","詹凱臣"],"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2:47:4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029號","laws":["03631"],"提案編號":"468委15029","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楊麗環、蔣乃辛、陳碧涵、謝國樑、林明溱、楊瓊瓔等32人，有鑑於生養子女已成為國內勞動力未投入職場之主因，按就業保險法既以促進及穩定就業為目的，自應提供友善育兒措施，協助育兒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始能穩定就業，並吸引育兒勞工再度投入職場，以有效提升勞動參與率。爰擬具「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增列「在職育兒津貼」之給付項目，針對育有未滿兩歲子女之在職被保險人給付育兒津貼，以促進勞工穩定就業，協助勞工分擔育兒責任。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據民國100年勞動情勢統計，「料理家務」是勞動力未投入勞動市場之主因，其中尤以生養子女因素占大宗。按就業保險法係以促進及穩定就業為目的，自應提供友善育兒措施，協助育兒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始能穩定就業，並吸引育兒勞工再度投入職場，以有效提升勞動參與率，強化我國經濟競爭力。\n二、現行勞動法規對於在職之育兒勞工少有協助，以就業保險法為例，現制雖給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對在職勞工卻未提供任何育兒福利措施。另查現行育兒補助政策混亂，父母一方未就業家庭有90%獲得育兒津貼補助，惟高達81%的雙薪家庭幼兒（約15.4萬人）未享有任何育兒津貼，顯有不公。\n三、爰修正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增列「在職育兒津貼」之給付項目，針對育有未滿兩歲子女之在職被保險人給付育兒津貼，以促進勞工穩定就業，協助勞工分擔育兒責任。","對照表":[{"law_id":"03631","law_name":"就業保險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九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五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4","說明":"一、依據民國100年勞動情勢統計，「料理家務」是勞動力未投入勞動市場之主因，其中尤以生養子女因素占大宗。按就業保險法既以促進及穩定就業為目的，自應建立友善育兒措施，以協助育兒勞工兼顧工作與家庭。\n\n二、爰於就業保險給付項目中增列「在職育兒津貼」，以達到穩定就業之效果，並吸引育兒勞工再度投入職場。\n\n三、現行條文第一項第五款款次遞移為第六款。第二項所引款次配合修正。","修正":"第十條　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六種：\n\n一、失業給付。\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n\n五、在職育兒津貼。\n六、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n\n前項第六款之補助對象、補助條件、補助標準、補助期間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law_content_id":"03631:03631:2009-03-31-修正:15","說明":"第一項第五款增列在職育兒津貼之請領條件。","修正":"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n\n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n\n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n\n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n\n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n\n五、在職育兒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二歲前。\n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n\n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二、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在職育兒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修正":"第十九條之三　在職育兒津貼之給付金額及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2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