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0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許智傑等19人","議案名稱":"「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0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0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司法及法制兩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趙天麟等21人、委員許智傑等19人及委員陳亭妃等20人分別擬具「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80703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1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陳亭妃等20人「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4070200500"}],"提案人":["許智傑","陳亭妃","何欣純","陳歐珀"],"連署人":["姚文智","吳秉叡","陳唐山","蔡其昌","蕭美琴","李昆澤","陳節如","魏明谷","蘇震清","鄭麗君","葉宜津","潘孟安","李應元","邱志偉","陳其邁"],"議案狀態":"審查完畢","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mtime":"2024-01-19T02:45:4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5-01-0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4號委員提案第15036號","laws":["04818"],"提案編號":"1544委15036","案由":"本院委員許智傑、陳亭妃、何欣純、陳歐珀等19人，鑒於近年地方民意代表機關選舉議長或代表會主席時，因亮票事件導致地方民意代表遭到檢調單位約談甚至起訴等情事。是以，爰提案修正「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草案，刪除縣市議長及代表會主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選舉，修正選舉方式為民意代表機關自行訂定，藉以減少亮票事件，並加以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主席時，頻頻出現亮票事件，導致縣市議員及代表為此受到檢調約談甚至起訴等情事。\n二、為避免地方民意機關多次出現因亮票事件，受到檢調單位調查與起訴等情事，特修正此條文，刪除無記名投票方式，將縣市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方式修正為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自訂之。藉以減少亮票事件再次發生，並充分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4818","law_name":"地方制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地方制度法第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n\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law_content_id":"04818:04818:1999-01-13-制定:52","說明":"一、近年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選舉議長、副議長，及鄉（鎮、市）民代表會選舉主席時，頻頻出現亮票事件，導致縣市議員及代表為此受到檢調約談甚至起訴等情事。\n\n二、為避免地方民意機關多次出現因亮票事件，受到檢調單位調查與起訴等情事，特修正此條文，刪除無記名投票方式，將縣市議長及代表會主席選舉方式修正為地方民意代表機關自訂之。藉以減少亮票事件再次發生，並充分落實地方自治之精神。","修正":"第四十四條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鎮、市）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選舉方式由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自定之。\n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0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