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0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1人","議案名稱":"「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葉宜津","何欣純"],"連署人":["劉櫂豪","林淑芬","薛凌","鄭麗君","許忠信","邱議瑩","李昆澤","陳雪生","黃文玲","姚文智","陳歐珀","李俊俋","趙天麟","蕭美琴","高志鵬","魏明谷","陳明文","吳宜臻"],"議案狀態":"排入院會","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5:5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61號委員提案第15037號","laws":["04552"],"提案編號":"161委15037","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葉宜津、何欣純等21人，鑒於近來屢傳性侵犯於交保時再度犯案之情事，又依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九十五年至一百年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人數為三千九百零三人，有一百四十六人再犯性侵害案件。由於每一再犯案件就增加一名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創傷，為免傷害一再發生，爰此擬具「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法官得予羈押，並不得具保，以免犯嫌於具保期間再度犯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來傳出多起性侵犯於交保後再度犯案之情事，新北市有嫌犯拍女童裸照、六度性侵得逞落網，卻遭檢方以四萬元交保，未料交保二十二天又再度犯案，將一名十三歲女童誘騙至公廁，九小時內性侵四次。又新竹流鶯之狼江旻峰4度將流鶯騙到賓館性侵、洗劫現金，最高法院判刑定讞前，未收押的江男又犯兩件洗劫、性侵流鶯案。兩年前屏東莊姓瓦斯工性侵女童交保不到5個月，再度性侵女童，警方不僅採到精液，還發現他隨身攜帶束帶、潤滑液、美工刀。此類案例層出不窮，顯見性侵犯利用偵察中交保時機再犯比率極高。\n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對於犯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者，得羈押之。依法務部統計資料顯示，民國九十五年至一百年性侵害案件受刑人出獄人數為三千九百零三人，有一百四十六人再犯性侵害案件，顯見性侵者再犯比率偏高。由於每一再犯案件就增加一名被害人難以抹滅的創傷，為免傷害一再發生，特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規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相關罪行羈押者不得具保，以免犯嫌利用交保期間再度犯案。","對照表":[{"law_id":"04552","law_name":"刑事訴訟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law_content_id":"04552:04552:2006-05-23-修正:121","說明":"因性侵再犯率極高，為免嫌犯交保後判決前再度犯案，特限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羈押後不得具保。","修正":"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n\n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n\n二、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n\n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n\n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n\n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n\n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n\n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n\n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n\n前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n\n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者，應予羈押不得具保。"}]}],"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0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