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8人","議案名稱":"「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廖正井等49人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委員邱志偉等18人及委員邱志偉等17人分別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29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廖正井等49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31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7人「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30424070202400"}],"提案人":["邱志偉","劉櫂豪","何欣純"],"連署人":["吳秉叡","高志鵬","李昆澤","蕭美琴","黃偉哲","蘇震清","鄭麗君","段宜康","魏明谷","李俊俋","柯建銘","潘孟安","趙天麟","陳明文","邱議瑩"],"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05-22"],"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7"},{"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28"],"會議代碼":"委員會-8-5-36-18"}],"mtime":"2024-01-19T02:45:5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4-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597號委員提案第15038號","laws":["01816"],"提案編號":"597委15038","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劉櫂豪、何欣純等18人，鑒於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然近年來性侵再犯率極高，甚至發生過性侵犯戴電子腳鐐再度性侵之情事。由於外役監是屬於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甚至外役監受刑人可每月返家一次，每次四十小時，為免性侵犯藉此機會再度犯案，爰此擬具「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於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妨害性自主罪者，不得接受遴選至外役監服刑。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監獄行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為使受刑人從事農作或其他特定作業，並實施階段性處遇，使其逐步適應社會生活，得設外役監；其設置另以法律定之。」而外役監受刑人另訂有返家探視辦法，每次最多不得超過四十小時，但例假日或紀念日有連續三日以上時，得延長二十四小時。\n二、現今台灣性侵犯出獄後再犯比率甚高，加上電子腳鐐系統監控範圍有限，過去曾發生多起破壞電子腳鐐或配戴電子腳鐐犯罪的案件。\n三、外役監為低度安全管理的開放性機構，然受刑人犯部份罪行不得參與外役監受刑人遴選。為免性侵犯於外役監服刑返家探視的機會再度犯案，特規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不得遴選至役監服刑，以免發生憾事。","對照表":[{"law_id":"01816","law_name":"外役監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外役監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law_content_id":"01816:01816:1994-01-14-修正:4","說明":"因性侵再犯率極高，為免受刑人於低度安全管理的外役監服刑期間藉機再犯，特限定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者不得參加外役監受刑人遴選。","修正":"第四條　外役監受刑人，應由監督機關就各監獄受刑人中，合於左列各款規定者遴選之：\n\n一、受有期徒刑之執行逾二個月者。\n\n二、刑期未滿五年或刑期在五年以上而累進處遇進至第二級以上者。無期徒刑執行滿八年或無期徒刑判決確定前羈押期間逾三年而執行滿七年，累進處遇均進至第一級者。\n\n三、有悛悔實據，身心健康適於外役作業者。\n\n受刑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遴選：\n\n一、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者。\n\n二、累犯者。但因過失再犯罪者不在此限。\n\n三、因犯罪而撤銷假釋者。\n\n四、有強制工作或感訓處分待執行者。\n\n第一項之遴選應參酌受刑人之志願由遴選委員會決定之。遴選辦法由法務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