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3人","議案名稱":"「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邱志偉","李昆澤","趙天麟","蘇震清","邱議瑩","何欣純","許智傑","劉櫂豪"],"連署人":["鄭麗君","田秋堇","蔡其昌","高志鵬","陳節如","尤美女","蕭美琴","王育敏","葉宜津","魏明谷","吳秉叡","高志鵬","陳明文","李俊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5:57+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774號委員提案第15039號","laws":["01275"],"提案編號":"1774委15039","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李昆澤、趙天麟、蘇震清、邱議瑩、何欣純、許智傑、劉櫂豪等23人，鑒於近三年來，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其中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之性騷擾行為犯案件數有逐年成長的趨勢。此外，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多年來佔所有性騷擾行為五成以上。性騷擾問題對被害人的生理、心理及生活品質影響甚劇，為維護社會大眾免於性騷擾之威脅，爰此擬具「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依內政部統計資料顯示，有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等性騷擾行為，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由八十一案增加至九十四案，成長比率近兩成。又趁機親吻、擁抱或觸摸胸、臀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平均有五成三的發生率。\n二、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性騷擾裁罰件數共338件，裁罰金額共八百五十九萬五千元，平均每件裁罰金為兩萬五千元。\n三、根據學者的相關研究顯示，受害者在被性騷擾後會出現類似的身心症狀，如焦慮、沮喪、失眠、失去自信、生理不適等諸多症狀，為維護社會大眾免於性騷擾之威脅，爰此擬具「性騷擾防治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以提高罰金之方式來防治性騷擾行為的發生。","對照表":[{"law_id":"01275","law_name":"性騷擾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5","說明":"依內政部統計資料，近年來性騷擾案件裁罰比率過低，近三年來性騷擾裁罰案每一受罰者平均罰金為2萬5千多元，致使性騷擾案件逐年增加，其中意以羞辱、貶抑、敵意或騷擾的言詞或態度（如：開黃腔、緊盯對方胸部、羞辱他人身材或打扮等）之性騷擾行為成長件數尤為明顯。為維護社會大眾免於性騷擾之威脅，特將本罰金提高，以免一再發生此類案件。","修正":"第二十條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現行":"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26","說明":"性騷擾案件之加害人因公務、業務、求職等原因之性騷擾行為，受害人常處於職位不對等的情況下不敢聲張，使得此類行為有不少隱性案件。現今台灣面臨求職困難問題，為免加害人有機可乘，以不正當之行為脅被害人換取工作機會，特將本行為之罰鍰加重。","修正":"第二十一條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兩倍。"},{"現行":"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n\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law_content_id":"01275:01275:2005-01-14-制定:30","說明":"過去性騷擾案件中，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多為拘役且得易科罰金，使此類性騷擾行為長期以來佔性騷擾案件中五成以上的比率。為防治此一情況，特將本行為併科罰金，以高額罰金嚇阻犯行發生。","修正":"第二十五條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且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n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