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10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7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邱志偉","何欣純","劉櫂豪","李昆澤","楊曜","吳秉叡","葉宜津"],"連署人":["高志鵬","蕭美琴","魏明谷","陳唐山","潘孟安","李俊俋","趙天麟","鄭麗君","許忠信","陳明文","邱議瑩","姚文智","陳節如","吳宜臻","劉建國"],"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46:00+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5040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5040","案由":"本院委員邱志偉、何欣純、劉櫂豪、李昆澤、楊曜、吳秉叡、葉宜津等22人，鑒於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家暴通報案件數，由112,798件增加至134,250件，成長幅度高達三成，又以案件類型統計，兒少家暴案件成長數高達四成。另現今對於家暴事件緊急情況下特設緊急保護令，惟其存續期間為7日以下，如當事人提出抗告，原裁定法院將抗告案件再送達二審法院，由二審法院分案，再對該抗告案件為審理並裁定，早已超過緊急保護令之7日存續期間，此種抗告已無實益，徒然造成當事人不便及司法資源之浪費。為維持家暴受害人之安定，並保護兒少安全且對其姓名或身分資訊高度保密，爰此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本條有關民事保護令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並未區分一般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而有不同，故不管法院所核發者係何種保護令，當事人均得提起抗告，且抗告中不停止原保護令之執行。然緊急保護令之7日存續期間（因抗告不停止原緊急保護令之執行，故緊急保護令可能已執行完畢），此種抗告已無實益，徒然造成當事人不便及司法資源之浪費。為維持家暴受害人之安定，避免事件調查程序中屢受變動，修正本條規定緊急保護令裁定不得抗告。\n二、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家暴通報案件中，兒少保護之案例由22,089件增加至31,353件，成長幅度增加42%，為各類型中最高，如何避免家暴事件之兒少於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勇於說出被害事實，乃是警察機關之首要任務。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兒童或少年進行指認加害者時，警察機關應使之隔離或採間接方式。」爰此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n三、近年來我國法制上有呈現出特別加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被害人姓名或身分資訊之立法趨勢，如兒童及少年福利及權益保障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均要求各類出版品不得揭露被害兒少之姓名或身份資訊。又兒童少年如僅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依本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可將之納入保護令之保護對象，但因其未實際遭受家庭暴力，可能無法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幾條各項對被害兒童少年之個人資訊之較高度保密規定，而有不足之虞。爰此新增本條，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以免被害兒少之身分資訊任意於各類媒體曝光，造成二次傷害。","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得為抗告。\n\n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23","說明":"本條有關民事保護令裁定之抗告程序規定，並未區分一般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而有不同，故不管法院所核發者係何種保護令，當事人均得提起抗告，且抗告中不停止原保護令之執行。然緊急保護令之7日存續期間（因抗告不停止原緊急保護令之執行，故緊急保護令可能已執行完畢），此種抗告已無實益，徒然造成當事人不便及司法資源之浪費。維持家暴受害人之安定，避免事件調查程序中屢受變動，修正本條規定緊急保護令裁定不得抗告。","修正":"第二十條　關於保護令之裁定，除緊急保護令外，得為抗告。\n\n保護令之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有關規定；非訟事件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現行":"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law_content_id":"01253:01253:2007-03-05-全文修正:41","說明":"民國九十九年至一百零一年家暴通報案件中，兒少保護之案例成長幅度增加42%，為各類案件類型中最高，如何避免家暴事件之兒少於詢問中遭受二次傷害，勇於說出被害事實，乃是警察機關之首要任務。現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第2項規定：「兒童或少年進行指認加害者時，警察機關應使之隔離或採間接方式。」爰此修正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修正":"第三十六條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採取適當隔離措施。\n\n警察機關詢問之被害人為兒童及少年時，應採取適當之保護及隔離措施。被害人為已成年人且有必要時，亦同。"},{"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近年來我國法制上有呈現出特別加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被害人姓名或身分資訊之立法趨勢，又兒童少年如僅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成員遭受家庭暴力，依本草案第十四條規定，可將之納入保護令之保護對象，但因其未實際遭受家庭暴力，可能無法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幾條各項對被害兒童少年之個人資訊之較高度保密規定，而有不足之虞。爰此引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新增本條。","修正":"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n前項規定之被害人或其家庭成員為兒童或少年者，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身分資訊之揭露準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10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