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3070201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何欣純等21人","議案名稱":"「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委員徐少萍等1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啟臣等28人、委員黃偉哲等18人、委員何欣純等21人、委員楊玉欣等24人分別擬具「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5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昭順等33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楊麗環等30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28人擬具「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1070703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徐少萍等18人「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7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啟臣等2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1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8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5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玉欣等24人「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9070201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5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18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昭順等33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9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楊麗環等30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8人「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1300"}],"提案人":["何欣純","趙天麟","潘孟安","吳秉叡"],"連署人":["魏明谷","許添財","陳歐珀","蕭美琴","姚文智","陳明文","李應元","黃偉哲","林佳龍","葉宜津","薛凌","許忠信","李俊俋","高志鵬","段宜康","鄭麗君","劉櫂豪"],"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3-10-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4"},{"院會/委員會":"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1-06"],"會議代碼":"委員會-8-4-26-16"}],"mtime":"2024-01-19T02:46:0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11-06","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37號委員提案第15041號","laws":["03615"],"提案編號":"1537委15041","案由":"本院委員何欣純、趙天麟、潘孟安、吳秉叡等21人，針對家庭外籍看護工於來台後因不明原因失蹤，雇主卻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導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及身體，或是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造成沉重的負擔。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中已將失蹤原因設定為「不可歸責之原因」的前提，現若於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尚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導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及身體，或是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造成沉重的負擔。爰提案修正「就業服務法第58條修正草案」建議將等待期六個月刪除，以維護受照護者之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3615","law_name":"就業服務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n\n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滿六個月仍未查獲，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說明":"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8條第二項中已將失蹤原因設定為「不可歸責之原因」的前提，現若於外籍看護工行蹤不明後，尚必須等待六個月始得申請遞補，恐因等待時間過長，導致對於受照顧者的生命及身體，或是對於家屬的經濟能力及精神壓力，造成沉重的負擔，故建議將等待期六個月刪除，以維護受照護者之權益。","修正":"第五十八條　（申請遞補）\n\n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或死亡者，雇主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指定之家庭看護工作，因不可歸責之原因，並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遞補：\n\n一、外國人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n\n二、外國人於雇主處所發生行蹤不明之情事，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並依規定經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而未能推介成功。\n\n前二項遞補之聘僱許可期間，以補足原聘僱許可期間為限；原聘僱許可所餘期間不足六個月者，不予遞補。\n\n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四日修正生效前發生行蹤不明情事，已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者，適用第二項規定。"}]}],"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3070201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