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60702004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議案名稱":"「軍人保險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2/LCEWA01_080312_0005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2/LCEWA01_080312_0005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林世嘉"],"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外交及國防委員會)","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會期":"08-03-12","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0","2013-05-14"],"會議代碼":"院會-8-3-12"}],"mtime":"2024-01-19T02:50: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0","last_time":"2013-05-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2","會期":3,"字號":"院總第120號委員提案第15048號","laws":["01409"],"提案編號":"120委15048","案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有鑒於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唯當前軍人保險財務已岌岌可危，且投保年資逾三十年以上之高階軍官，薪資所得已高於社會平均水準，基於公平正義、社會觀感及使用者付費原則，實不宜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刪除「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之規定，俾健全軍人保險財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及落實憲法平等保障國民健康之精神。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軍人保險條例於民國四十二年制定公布施行，由於當時軍人薪水甚低，該條例第十一條立法之初即有「參加軍人保險，滿二十年者，免予續繳保險費」之規定，至民國五十九年修正時，又將「二十年」修正為「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維持「三十年」之規定，而予以更加周延之文字修正。據查，當時之修法理由為「強化保險財務結構及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就「強化軍人保險之財務結構」觀察，據統計，軍人保險到民國100年年底，精算死亡、殘廢、退伍等保險給付之「應給付現值」約536億元，如扣除「已提存保險責任準備」約288億元，隱藏負債已高達274億元，可見軍人保險財務已岌岌可危，比起軍職人員退撫基金民國108年即面臨破產的窘境，好不到哪裡。然現行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之規定，顯因情勢變遷，目前已變成不利於軍人保險之財務結構，而應予以改變。且此一規定，形同由全國人民來負擔高階軍官保險費之規定，於此軍人保險財務面臨危機，國內經濟崩壞，國家財政困窘，失業率長期攀高，民眾所得愈來愈少之際，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亟待改善。\n二、次就「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理由觀察，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525號解釋略謂，「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又「…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知。」準此，則軍人保險條例第十一條於民國九十九年修正當時，「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之理由，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n三、再者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之軍職人員，大都屬於高階軍官，其薪資所得已高於社會平均水準，有相當之社經地位，每月繳付一千多元之保險費，並非沉重負擔；且相較於890萬一般勞工，不論參加多少年之勞工保險，保險費都由自己負擔來看，高階軍職人員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易造成社會階級相對剝奪感，更不符合憲法平等保障國民健康之精神。爰擬具「軍人保險條例刪除第十一條條文草案」，俾健全軍人保險財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及落實憲法平等保障國民健康之精神。","對照表":[{"law_id":"01409","law_name":"軍人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軍人保險條例刪除第十一條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一條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繳付保險費滿三十年，或繳付保險費未滿三十年，繼續繳付保險費屆滿三十年之被保險人，在本保險有效期間，其保險費由國庫負擔；如發生第三條所列保險事故時，仍得依本條例規定，領取保險給付。","law_content_id":"01409:01409:2010-04-20-修正:14","說明":"一、本條刪除。\n\n二、本條民國九十九年修正當時之修法理由為「強化保險財務結構及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而就「強化軍人保險之財務結構」觀察，據統計，軍人保險到民國一百年年底，精算死亡、殘廢、退伍等保險給付之「應計給付現值」約五百三十六億元，如扣除「已提存保險責任準備」約二百八十八億元，隱藏負債約為二百七十四億元，可見軍人保險財務已岌岌可危。本條，「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之規定，顯因情勢變遷，變成不利於軍人保險之財務結構，而應予以改變。且此一規定，形同由全國人民來負擔高階軍官保險費之規定，於此軍人保險財務面臨危機，國內經濟崩壞，失業率長期攀高，民眾所得愈來愈少之際，實有違社會公平正義及使用者付費原則，亟待改善。\n\n三、就「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理由觀察，據大法官會議釋字525號解釋略謂，「法規…因情勢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又「…純屬法規適用對象主觀之願望或期待而未有表現已生信賴之事實者，蓋任何法規皆非永久不能改變，法規未來可能修改或廢止，受規範之對象並非毫無預見，故必須有客觀上具體表現信賴之行為，始足當知。」則本於民國九十九年修正時，「維護被保險人之既得或期待利益」之理由，並無信賴保護原則之適用。\n\n四、繳付軍人保險保險費滿三十年以上之軍職人員，大都屬於高階軍官，其薪資所得已高於社會平均水準，有相當之社經地位，每月繳付一千多元之保險費，並非沉重負擔；且相較於八百九十萬勞工，不論參加多少年之勞工保險，保險費都由自己負擔來看，高階軍職人員由國庫負擔其保險費，易造成社會階級相對剝奪感，更不符合憲法平等保障國民健康之精神。爰刪除本條規定，俾健全軍人保險財務、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及落實憲法平等保障國民健康之精神。","修正":"第十一條　（刪除）"}]}],"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60702004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