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6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4人","議案名稱":"「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0.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0.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考試院函請審議「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委員邱議瑩等27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王惠美等24人及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分別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1230070300400"},{"議案名稱":"考試院「公務人員考試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902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議瑩等27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台灣團結聯盟黨團「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20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二條及第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003070200600"}],"提案人":["王惠美"],"連署人":["吳育仁","陳鎮湘","黃昭順","潘維剛","紀國棟","陳超明","謝國樑","鄭天財 Sra Kacaw","王廷升","廖正井","林國正","楊應雄","王育敏","徐欣瑩","馬文君","陳學聖","簡東明","丁守中","邱文彥","蔣乃辛","羅明才","盧秀燕","鄭汝芬"],"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12-30"],"會議代碼":"委員會-8-4-36-28"}],"mtime":"2024-01-19T02:46:21+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12-30","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339號委員提案第15051號","laws":["04605"],"提案編號":"1339委15051","案由":"本院委員王惠美等24人，針對目前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考公務人員考試雖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但實施依據卻是依據考試院會議決定辦理，且減半優惠措施實施時程不明確，未能如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法律明文規定；其次，社會救助法於100年7月1日正式上路，增訂「中低收入戶」，擴大弱勢照顧範圍，爰配合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之應考人納入報名費減半優惠對象；爰提案修正「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使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減半徵收之政策有明確法源依據。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考選部依據考試院第11屆第28次會議決定，為照顧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公告自98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暨普通考試起，各類公務人員考試〈升官等、升資考試及軍官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除外〉，凡屬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領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生活津貼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得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此一減半措施以二年實施為原則。考選部於民國100年又延續此減半措施，但實施至何時則未明確公告。\n二、前述措施雖讓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目前得與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一樣同享報名費減半優待，但未能如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於「公務人員考試法」中有法律明文規定。\n三、社會救助法於100年7月1日正式上路，增訂中低收入戶之規定，擴大弱勢照顧範圍，爰配合社會救助法，將「中低收入戶」之應考人納入報名費減半優惠對象。\n四、為照顧經濟弱勢，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增訂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依據。","對照表":[{"law_id":"04605","law_name":"公務人員考試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公務人員考試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n\n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n\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law_content_id":"04605:04605:2010-01-07-修正:12","說明":"為照顧經濟弱勢族群，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增訂得減少報名費之法源依據。","修正":"第十二條　公務人員各種考試，得分試、分地舉行；其考試類科、地點、日期等，由考選部於考試兩個月前公告之。但依第四條規定辦理之考試，不在此限。\n\n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應繳交報名費，其數額由考選部定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參加各種考試之報名費，得予減少。\n\n為增進考選業務之發展，得設置考選業務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考選部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6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