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7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議案名稱":"「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內政、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三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趙天麟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貴敏等2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委員李俊俋等18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4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吳宜臻等24人、委員王育敏等30人分別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蔡其昌等21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潘維剛等30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蕭美琴等22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桐豪等2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鄭汝芬等37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鄭汝芬等23人擬具「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15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203060701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趙天麟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60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八條及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28070202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03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1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吳宜臻等24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5070202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18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其昌等21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1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三十四條及第六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2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十條、第三十六條及第五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03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30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九條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蕭美琴等22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51707025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桐豪等2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1290702010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條及第五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19070201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37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3070201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貴敏等28人「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三十六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10702004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鄭汝芬等23人「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1227070200700"}],"提案人":["蔣乃辛","楊玉欣","陳碧涵","楊瓊瓔","紀國棟"],"連署人":["王進士","蘇清泉","林鴻池","盧嘉辰","江惠貞","林郁方","呂學樟","廖正井","林明溱","林正二","陳鎮湘","王育敏","黃文玲","徐少萍","吳育仁","呂玉玲","詹凱臣","盧秀燕","楊應雄","蔡正元","陳根德","林國正"],"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25"],"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8"],"會議代碼":"聯席會議-8-6-36,15,26-1"},{"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14"],"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6"}],"mtime":"2024-01-19T02:46:0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5-01-14","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761號委員提案第15052號","laws":["01253"],"提案編號":"1761委15052","案由":"本院委員蔣乃辛、楊玉欣、陳碧涵、楊瓊瓔、紀國棟等27人，有鑑於因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報導及行政與司法機關公示文書洩漏家庭暴力受害者與其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地址等等個人資料，導致家暴施虐者得以跟蹤持續騷擾與施暴，讓被害者繼續受虐與未成年家屬受騷擾。為維護家暴受害者與未成年子女之人身安全，爰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席等修法增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增訂禁止揭露被害人與未成年子女之資訊與違法之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對照表":[{"law_id":"01253","law_name":"家庭暴力防治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家庭暴力防治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一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參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增列有關資訊保密規定，俾保障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權益。","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者，不在此限。\n\n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身分之資訊。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五十條之一之資訊保密規定，爰參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十三條等規定，增列違反該規定之罰則。","增訂":"第六十一條之一　違反第五十條之一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負責人新臺幣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之物品、限期命其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之必要者，不罰。\n\n前項媒體無負責人或負責人對行為人之行為不具監督關係者，前項所定之罰鍰，處罰行為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7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