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7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8人","議案名稱":"「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1.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1.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潘維剛","江惠貞","楊應雄","楊玉欣","羅淑蕾","王育敏"],"連署人":["邱文彥","陳鎮湘","蘇清泉","李貴敏","陳碧涵","林德福","羅明才","呂玉玲","吳育仁","徐耀昌","吳育昇","鄭天財 Sra Kacaw","呂學樟","徐少萍","盧嘉辰","詹凱臣","蔡錦隆","廖正井","林鴻池","陳根德"],"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24+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709號委員提案第15053號","laws":["01164"],"提案編號":"709委15053","案由":"本院委員潘維剛、江惠貞、楊應雄、楊玉欣、羅淑蕾、王育敏等28人，有鑑於行政院既已提出節約用水專案計畫，惟僅止於少數機關、學校及公園等，尚未達成總統曾宣示應全國、全面及全民之三全節水運動，政府既已宣示作為民間節水運動措施，實質上應就用水量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予與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將節約用水之理念與作法納入自來水法修正案，俾達成全民節約用水的習慣。爰擬具「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8年12月為因應節水抗旱，總統於「節水抗旱會議」中裁示，國人應以三全態度面對可能發生的缺水問題，務使節水成為「全國」、「全民」、「全面」運動，期藉政府機關應率先推動節水措施，以示範方式引導民間效法採行，行政院爰於民國100年核定政府機關及學校「四省（省電、省油、省水、省紙）專案」計畫，因此，面對節約用水，全國各級機關學校等公共設施，更應帶頭做起。\n二、依經濟部水利署統計資料顯示，台灣每人每日民生用水結構中包含機關學校用水，占6.6%（18公升），由全國各機關學校做起並積極地採用另一項節水方式，即設置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所謂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係將雨水以天然地形或人工方法予以截取貯存，主要是以屋頂、地面集流為主，可作為民生用水之替代性補充水源，一般而言，雨水是相當乾淨的水源，除非是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否則建築物或校園應規劃及利用屋頂作為雨水收集面積，再把雨水適當處理與貯存，進而設置二元供水系統（即自來水與雨水分別使用之管線），將雨水作為雜用水，如沖廁所、澆灌、補充空調用水或景觀池及生態池之補充水源等。目前全國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在台北市立動物園，每年可循環使用的雨水近30萬噸，每年為動物園省下近300萬元的水費，效益驚人。\n三、日本及韓國目前亦積極推廣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其中日本在彩湖之荒川第一調節池，其貯水池面積有1.18平方公里、貯水量為1,060萬立方公尺，而韓國則更明確地在2001年修訂供水水道建設法第十六條規定，屋頂面積超過2,400平方公尺、座位數超過1,400位之體育場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泰國的大水缸貯水計畫，藉由雨水資源解決了當地鄉村的民生用水問題。在德國也補助雨水貯留系統設置，廣泛應用於建築環境規劃中，以減少地區性洪澇及改善水質之有效方法，實可供全台各界參考或效法。\n四、行政院既已提出節約用水專案，卻仍僅止於少數機關、學校及公園等，尚未達成總統宣示應全國、全面及全民之三全節水運動，既然政府已宣示作為民間節水運動的領頭羊，應就用水量或面積達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等公共設施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爰增訂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而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對照表":[{"law_id":"01164","law_name":"自來水法","立法種類":"增訂條文","title":"自來水法增訂第五十條之一條文草案","rows":[{"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所謂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係將雨水以天然地形或人工方法予以截取貯存，主要是以屋頂、地面集流為主，可作為民生用水之替代性補充水源，一般而言，雨水是相當乾淨的水源，除非是空氣污染嚴重地區，否則建築物或校園應規劃及利用屋頂作為雨水收集面積，再把雨水適當處理與貯存，進而設置二元供水系統（即自來水與雨水分別使用之管線），將雨水作為雜用水，如沖廁所、澆灌、補充空調用水或景觀池及生態池之補充水源等。目前全國最完整、規模最大的雨水貯留再利用系統在台北市立動物園，每年可循環使用的雨水近30萬噸，每年為動物園省下近300萬元的水費，效益驚人。\n\n三、日本及韓國目前亦積極推廣雨水貯留利用供水系統，其中日本在彩湖之荒川第一調節池，其貯水池面積有1.18平方公里、貯水量為1,060萬立方公尺，而韓國則更明確地在2001年修訂供水水道建設法第16條規定，屋頂面積超過2,400平方公尺、座位數超過1,400位之體育場應設置雨水貯留設施。泰國的大水缸貯水計畫，藉由雨水資源解決了當地鄉村的民生用水問題。在德國也補助雨水貯留系統設置，廣泛應用於建築環境規劃中，以減少地區性洪澇及改善水質之有效方法，實可供全台各界參考或效法。\n\n四、爰增訂本法第五十條之一，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而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增訂":"第五十條之一　一定規模以上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等，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n\n前項應設置雨水貯留利用系統之機關、學校、公園及綠地之規模、實施區域、系統設計原則、相關獎勵措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7070200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