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80702001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親民黨黨團","議案名稱":"「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親民黨立法院黨團"],"連署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財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2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86號委員提案第15054號","laws":["04518"],"提案編號":"86委15054","案由":"本院親民黨黨團，鑒於因本票債務之明確性，於票據法中特賦予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之權力，使其免於如一般債務或其他票據債務，須經漫長訴訟程序始得為請求。然現多有求職者於求職時被所應徵公司要求簽署空白本票，於求職者離職時，其所簽本票因未取回，竟有應徵公司自行於空白本票填具金額後，聲請法院對該求職者強制執行本票債務之情形，雖求職者可依非訟事件法相關規定，循訴訟救濟程序，以系爭本票遭偽造為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但求職者權益顯已受損。為求不影響現行票據交易秩序，並對故意持偽造、變造，或經由其他不正方法所得本票，仍逕向法院聲請裁定之持票人予以加重懲罰，爰擬具「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除其刑責準用刑法相關規定外，並加重其刑責二分之一。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票據法關於本票追索權之行使，賦予執票人得逕行持其所有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裁定法院法官僅須據執票人之聲請為形式上審查，即將本票內容登載於裁定書上准予強制執行，無須為實質上之審查，以求達強制執行之迅速性與票據之流通性。\n二、本票裁定之強制執行屬非訟事件，發票人如主張該本票為偽造、變造者，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於收到法院的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如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雖在訴訟程序上，賦予發票人得予救濟之管道，但於發票人而言，權益顯已造成影響，為求對於存有不當意圖之執票人有更為嚴格之懲罰，故增訂本條第二項，對於執票人故意持偽造、變造，或經由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之本票，逕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以期達到預防本票被不當使用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4518","law_name":"票據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law_content_id":"04518:04518:1960-03-22-全文修正:138","說明":"一、增訂第二項。\n\n二、對於執票人故意持偽造、變造，或經由詐欺、脅迫及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之本票，逕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修正":"第一百二十三條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n\n前項執票人明知其所持本票係偽造、變造，或經詐欺、脅迫及其他不正方法所得，仍持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者，其刑責除準用刑法相關規定外，並加重其刑二分之一。"}]}],"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80702001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