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0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林佳龍等24人","議案名稱":"「電信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2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林佳龍","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魏明谷","陳亭妃","許智傑"],"連署人":["田秋堇","蕭美琴","鄭麗君","李俊俋","許忠信","陳歐珀","趙天麟","薛凌","黃文玲","陳節如","許添財","陳唐山","李應元","吳宜臻","何欣純","尤美女","林岱樺"],"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交通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3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379號委員提案第15056號","laws":["02023"],"提案編號":"379委15056","案由":"本院委員林佳龍、李昆澤、葉宜津、劉櫂豪、魏明谷、陳亭妃、許智傑等24人，鑒於寬頻網路接取已是今日社會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也與國家競爭力息息相關，爰提出電信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推動寬頻普及服務，以確實保障人民通訊傳播基本權利。消基會去年調查顯示，台灣寬頻連線品質全球第29名，且亞洲四小龍最差。此外，城鄉差距嚴重，偏鄉居民使用的寬頻接取速率及品質僅及都會區實際水準的一半。許多國家將寬頻接取列為國民基本權利，規劃寬頻政策著重服務的普及性，尤其強調不因國民位處偏遠不經濟地區服務而受差別待遇。我國實施電信普及服務方面，因為偏遠不經濟地區商業誘因不高，政府長期以來優先指定中華電信進行佈建，惡性循環導致固定網路市場獨佔壟斷局面積重難返，行動網路市場應有的公平競爭機制遭到人為扭曲。爰提出電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修正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不同服務項目指定二家以上的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以使市場回復促進競爭功能，兼收提昇普及服務成效之利。無論基於國民通訊傳播基本權利或是國家寬頻發展目標，普及服務應當是寬頻政策必要甚至最重要的一環。普及服務定義是任一行政區皆應至少具備相同的有線與無線寬頻之服務提供，而且各行政區之頻寬落差，應定期實測，且實測結果之最高與最低差，不得超過20%。爰提出電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修正，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不因不同地區而有差別待遇，以確實保障國民通訊傳播基本權利。","對照表":[{"law_id":"02023","law_name":"電信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電信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交通部得依不同地區及不同服務項目指定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n\n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n\n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law_content_id":"02023:02023:1999-10-22-修正:22","說明":"一、我國在實施電信普及服務方面，因為偏遠不經濟地區商業誘因不高，政府長期以來優先指定中華電信進行佈建，惡性循環導致固定網路市場獨佔壟斷局面積重難返，行動網路市場應有的公平競爭機制遭到人為扭曲。爰提出電信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條文修正草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不同服務項目指定二家以上的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以使市場回復促進競爭功能，兼收提昇普及服務成效之利。\n\n二、普及服務是任一行政區皆應至少具備相同的有線與無線寬頻之服務提供，使國民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不因不同地區而有差別待遇，以確實保障人民通訊傳播基本權利。爰提案修正電信法第二十條第二項條文。","修正":"第二十條　為保障國民基本通信權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不同服務項目指定二家以上第一類電信事業提供電信普及服務。\n\n前項所稱電信普及服務，指全體國民，得按合理價格公平享有一定品質之必要電信服務，不因不同地區而有差別待遇。為達普及服務目的，應成立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所生虧損及必要之管理費用，由交通部公告指定之電信事業依規定分攤並繳交至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n\n電信普及服務範圍、普及服務地區之核定、提供者之指定及虧損之計算與分攤方式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n\n電信事業普及服務基金，非屬預算法所稱之基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0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