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08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議案名稱":"「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2.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2.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魏明谷","趙天麟","邱志偉","葉宜津","林佳龍","劉櫂豪","何欣純"],"連署人":["鄭麗君","吳秉叡","李俊俋","楊曜","陳歐珀","陳亭妃","陳其邁","黃偉哲","許添財","林淑芬","許忠信","陳雪生","田秋堇","劉建國","黃文玲"],"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53+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468號委員提案第15062號","laws":["01148"],"提案編號":"468委15062","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魏明谷、趙天麟、邱志偉、葉宜津、林佳龍、劉櫂豪、何欣純等23人，針對我國勞工保險之最高月投保薪資自民國95年7月1日調整至43,900元後，已經有八年未曾調高，影響勞工退休生計，依據主計處公告101年度的平均薪資為45,888元，顯示目前的最高投保薪資已經無法反映當前勞工的薪資水平，爰此，提出「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主管機關應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全年平均薪資每兩年檢討並調整最高月投保薪資，以保障勞工退休生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民國95年7月1日，勞工保險最高月投保薪資自42,000元調高至43,900，然而自95年調整後，至今已經八年未曾調整，勞工保險退休金為多數勞工退休後之主要經濟來源，最高月投保薪資更是反映勞工退休後所能領取的最高年金上限。\n二、依據主計處公告，101年度台灣全年度的平均薪資為45,888元，國內有186萬名勞工的薪資在45,000元以上，占所有勞工之22%，從民國95年至101年間，薪資在45,000元以上之勞工人數增加36萬8千人，然而他們的最高月投保薪資沒有辦法隨著薪水的提高調整，目前勞保最高投月保薪資43,900元顯然已經無法反映勞工實際的薪資水平，應該加以調高。\n三、依目前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將勞工保險投保薪資之分級方式受權主管機關訂定，然而其訂定的標準、調整的時機皆未法制化，恐損害勞工權益。\n四、爰此，為反映勞工實際薪資，並保障勞工退休後之生計，將勞工保險最高月投保薪資之制定法制化，修正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明定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最高月投保薪資，且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對照表":[{"law_id":"01148","law_name":"勞工保險條例","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勞工保險條例第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law_content_id":"01148:01148:1988-01-15-修正:18","說明":"一、新增第二項。\n\n二、勞保最高月投保薪資，影響勞工退休生計甚巨，應每兩年針對平均薪資調整同步調高，同時為將最高月投保薪資調整制度化，擬訂每兩年度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做為調整之依據。\n\n三、條項變更，原第二、三項，依序調整為第三、四項。","修正":"第十四條　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被保險人薪資以件計算者，其月投保薪資，以由投保單位比照同一工作等級勞工之月薪資總額，按分級表之規定申報者為準。被保險人為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勞工，其月投保薪資由保險人就投保薪資分級表範圍內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適用之。\n\n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兩年檢討投保薪資分級表中之最高月投保薪資；最高月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前一年度行政院主計總處所公告之全年平均薪資。\n被保險人之薪資，如在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如在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其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n\n第一項投保薪資分級表，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08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