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09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1人","議案名稱":"「醫療法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3.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3.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昆澤","邱志偉","魏明谷","趙天麟","楊曜","陳亭妃"],"連署人":["鄭麗君","吳秉叡","葉宜津","李俊俋","劉櫂豪","陳歐珀","何欣純","黃偉哲","林佳龍","陳雪生","田秋堇","林淑芬","許忠信","許添財","劉建國"],"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56+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545號委員提案第15063號","laws":["02533"],"提案編號":"1545委15063","案由":"本院委員李昆澤、邱志偉、魏明谷、趙天麟、楊曜、陳亭妃等21人，針對近日傳出教學醫院對病人進行私密部位之檢查時，並未告知或徵得病人同意就帶領實習生一同觀摩，進行教學，此行為雖然已違反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之規定，然而該規範既無實質約束力，亦無相關罰則，導致該規定只具道德性勸說功能，無法實質維護病人權益及隱私，爰此，擬具「醫療法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有實習生在旁需充分告知，針對私密部位之檢查，應以書面徵得病人之同意方能讓實（見）習學生在旁，並對教學醫院違反相關規定課予罰則。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近日報載，某教學醫院在幫病人裝置導尿管時進行示範教學，然而其示範教學之行為並未徵得病人之同意嚴重損害病人權益。\n二、行政院衛生署於「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規定，「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應徵得病人之同意」。然而該規範並非法令規定，亦無相關罰則，無實質之約束力，僅為道德性規範，且針對私密部位診察之同意取得方式，並未明確規範，可能導致未來醫院與病人發生醫療糾紛。\n三、爰此，擬具「醫療法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零一條」修正草案，將教學醫院應保障病人隱私之事項明確入法，除規定教學診所需明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並明定如進行私密部分之檢查需以書面徵得病人同意方能讓實（見）習學生在旁，同時為落實相關規定，針對教學醫院未遵守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以保障病人權益。","對照表":[{"law_id":"02533","law_name":"醫療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醫療法第九十七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說明":"一、本條新增。\n\n二、為保障病人權益及其隱私，將原定於門診醫療隱私維護規範中針對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需注意的病人隱私事項明定於本法，並規定私密部位檢查需以書面徵得病人同意。","修正":"第九十七條之一　教學醫院之教學門診應有明顯標示，對實（見）習學生在旁，應事先充分告知病人；為考量病人隱私，對於較私密部位之檢查或進行其他醫療行為時，應以書面徵得病人之同意後，實（見）習學生方能在旁。\n\n前項私密部位之認定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現行":"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law_content_id":"02533:02533:2011-12-06-修正:115","說明":"一、新增第二項規定。\n\n二、為促使教學醫院積極重視病患之權益，明定違反相關規定者予以警告，期限內仍未改善者予以罰鍰，並按次處罰。","修正":"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n\n違反第九十七條之一規定者經予警告處分，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按次連續處罰。"}]}],"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09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