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1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鄭天財等31人","議案名稱":"「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審查委員鄭天財等31人擬具「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40109070300600"}],"提案人":["鄭天財 Sra Kacaw","簡東明","陳學聖","孔文吉","林正二","廖國棟","吳宜臻"],"連署人":["馬文君","邱文彥","羅明才","徐耀昌","陳碧涵","吳育仁","李桐豪","王育敏","廖正井","林明溱","陳雪生","潘維剛","蔣乃辛","楊應雄","林國正","蔡錦隆","黃志雄","王廷升","謝國樑","王惠美","陳怡潔","蘇清泉","陳超明","尤美女"],"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5-01-05"],"會議代碼":"委員會-8-6-36-24"},{"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5-01-09"]}],"mtime":"2024-01-19T02:46:5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5-01-09","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647號委員提案第15066號","laws":["04502"],"提案編號":"647委15066","案由":"本院委員鄭天財、簡東明、陳學聖、孔文吉、林正二、廖國棟、吳宜臻等31人，為協助各族原住民族司法案件或涉外案件進入法院審理時，能有相關通譯之設置與協助，爰提案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規定，使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因應傳譯需求，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是否有當？請公決。","說明":"一、地方法院、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現雖設有通譯之編制，但實際上，該通譯並無法因應受理之原住民族案件或涉外案件之需求，實需要約聘特約通譯，以因應原住民族案件及日漸增多的涉外案件。\n二、為使法院能公平公正審理案件，並保障案件當事人之司法權利，應修正「法院組織法」第二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三條條文規定，地方法院因應傳譯需求，應逐案約聘原住民族各族或其他語言之特約通譯，其約聘辦法由司法院定之，該項規定於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準用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12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