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13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徐欣瑩等63人","議案名稱":"「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5.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5.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及司法院函請審議「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3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17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李昆澤等23人、委員蔣乃辛等27人分別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馬文君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黃偉哲等25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丁守中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謝國樑等21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蘇震清等20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潘維剛等24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邱志偉等19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徐欣瑩等63人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514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司法院「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30710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3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15070200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1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6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李昆澤等23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7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及第三百四十四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60702002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馬文君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9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5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黃偉哲等25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16070201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丁守中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及第三百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19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謝國樑等21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及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220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蘇震清等20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0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潘維剛等24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111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邱志偉等19人「中華民國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304070201900"}],"提案人":["徐欣瑩","江啟臣","羅淑蕾","吳育昇","楊麗環","林國正","李慶華","馬文君","楊玉欣"],"連署人":["翁重鈞","鄭汝芬","王進士","廖國棟","呂學樟","林滄敏","林正二","陳怡潔","李鴻鈞","王惠美","張慶忠","王育敏","呂玉玲","陳超明","陳學聖","江惠貞","徐耀昌","蔣乃辛","楊應雄","張嘉郡","李貴敏","徐少萍","林明溱","廖正井","盧秀燕","吳育仁","丁守中","簡東明","陳碧涵","謝國樑","潘維剛","邱文彥","王廷升","詹凱臣","李桐豪","黃志雄","費鴻泰","陳根德","紀國棟","陳鎮湘","林郁方","蔡正元","黃昭順","楊瓊瓔","顏寬恒","孔文吉","陳節如","林鴻池","陳雪生","李俊俋","陳唐山","許智傑","段宜康","賴士葆"],"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05-13"]}],"mtime":"2024-01-19T02:47:02+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4-05-13","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246號委員提案第15067號","laws":["04536"],"提案編號":"246委15067","案由":"本院委員徐欣瑩、江啟臣、羅淑蕾、吳育昇、楊麗環、林國正、李慶華、馬文君、楊玉欣等63人，有鑑於國內屢屢發生經濟遭遇困難之民眾，或中小企業主，遇有臨時急迫需用資金周轉或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時，因其個人金融信用關係或銀行放款手續繁複及時間冗長，無法立即為資金支應時，被迫轉而向以收取借款人高額利息之人借貸，即一般俗稱之「地下錢莊」或「民間高利貸」。嗣中小企業主或借款民眾開始還款時，地下錢莊或個人高利貸再以非法高額利息之方式追加債務，致使原本債務更加雪上加霜，永無還清之日。如遇中小企業主或貸款民眾無力還款，更以暴力討債之方式逼使債務人還款，造成許多人向地下錢莊借款後，常需面對地下錢莊之非法討債（如：威脅借款人之家人或朋友、在家外淋漆油、寫大字、掛死豬頭/死動物在家門口等），使債務人生活陷入永無止盡之恐懼，甚至時有所聞借款人因此走上自殺的絕路，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甚為一般社會大眾所厭惡。司法實務上，對於重利罪之被告，因囿於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之法定刑度僅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大多僅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左右刑期並得易科罰金，致使地下錢莊或個人高利貸有恃無恐，法律非但無法發生應有之嚇阻作用及預防犯罪之功能，更加助長該不法行業之盛行，此由各大報紙版面刊登諸多個人或行號對外借貸之廣告，即可明見。然而重利罪本身，及其所衍伸、伴隨之犯罪行為，相較其他諸如傷害或恐嚇行為對於社會秩序之破壞尤甚，惟普通傷害罪之法定本刑為三年以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法定本刑為二年以下，均較重利罪為重。顯見我國刑法對重利罪之法定刑度，有輕重失據之虞，已無法正確評價其不法內涵，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之要求，亦與國民法律感情相悖離。或有論者謂地下錢莊或民間高利貸業者以暴力手段強逼債務人還款，其不法手段，本可以刑法恐嚇、傷害、恐嚇取財等罪處罰即可。惟現今臺灣社會地下錢莊或民間高利貸業者，討債手法推陳出新，熟知如何規避相關刑責，所在多有，是否真能以上開罪名相繩，並非無疑。況若非重利罪處罰與所獲得之高額利息，顯不相當，地下錢莊或民間高利貸業者何須甘冒觸法風險，猶前仆後繼，遍地橫生。尤有進者，國內許多幫派或犯罪組織，多以對外放款收取高利方式作為其經濟來源，以供從事犯罪行為，則高利貸儼然成為助長犯罪之溫床，對於社會危害至深且鉅。基此，為有效杜絕地下錢莊或高利貸業者，繼續藉趁人之危，獲得己身暴利，並避免社會秩序之破壞及助長犯罪，實有提高重利罪刑度之必要。我國刑法重利罪自民國24年1月1日頒佈施行以來，未曾有所調整，而以現代社會之狀況，顯然不足以達刑罰嚇阻犯罪之效果。為維護社會秩序之安定及符合罪刑相當原則，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將重利罪之刑度由一年以下提高為五年以下。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我國刑法上關於保護財產法益之犯罪類型中，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與詐欺背信罪同列於刑法第三十二章，然觀之同章節中普通詐欺罪法定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背信罪刑度亦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重利罪本刑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衡酌現今社會情勢及重利罪之不法內涵與所生社會危害，其刑度顯然過低，實無法維護社會秩序，亦難期符合國人法律感情。\n二、地下錢莊或高利貸業者為了獲取不當之重利，以暴力手段進行討債之行為，衍生出恐嚇、傷害等刑事案件，更有許多民眾因無力還款，在面對地下錢莊暴力討債之下，造成妻離子散、家庭破碎，甚至自殺結束生命，類此而出之社會問題層出不窮，實有藉提高重利罪之刑期，以期達嚇阻及預防犯罪之效果。","對照表":[{"law_id":"04536","law_name":"中華民國刑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說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四十二條背信罪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影響民眾財產法益損失重大之重利罪行為，刑期僅有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顯然有不足嚇阻犯罪之虞。爰修正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以提高重利罪之刑期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促進社會秩序之安定，保障民眾財產法益。","修正":"第三百四十四條　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13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