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15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蘇清泉等19人","議案名稱":"「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9.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19.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蘇清泉","楊應雄"],"連署人":["羅明才","陳雪生","陳鎮湘","呂學樟","呂玉玲","楊玉欣","江啟臣","王育敏","詹凱臣","盧秀燕","徐少萍","羅淑蕾","簡東明","紀國棟","林明溱","陳超明","林正二"],"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mtime":"2024-01-19T02:46:1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2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430號委員提案第15068號","laws":["01199"],"提案編號":"1430委15068","案由":"本院委員蘇清泉、楊應雄等19人，為維護急症病患緊急醫療之需求，避免因群眾運動而造成人民生命及健康之損失，特提出「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醫療院所急診室主要在收治急重症之病患，這類病患往往已經命懸一線，醫療行為之施行都已迫在眉睫、分秒必爭。民眾在集會遊行時肯定會影響週邊交通，就算有警察人員在旁指揮交通，也無法確保救護車能順利進入急診室。\n二、且國內民眾遊行時習慣攜帶高音喇吧、大型音響等製造高分貝音量的道具，造成正在接受治療的病患無法好好休息，也可能會造成醫護人員精神緊繃，無法專注於病人與病情，一旦在此狀態下作出錯誤診斷，很可能會造成醫護人員、病患及其家屬終生的遺憾。\n三、目前衛生署及各地方政府的衛生局都尚未對醫院急診室週圍設置噪音管制區，但各大醫院為維護病患權益，大多設有100至300公尺的停止救護車警鳴器的內規，足見醫院急診室之安寧已成為現代醫療必要的需求。\n四、集會遊行雖然是民主制度下人民應有的權利，但人民的生存權更是不容侵犯的天賦人權，當兩者有所衝突時，應以維護人民的生命健康為優先。爰提請修正「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明定除主管機關核准者外，醫療院所急診室一百公尺內不得為集會、遊行之地區。","對照表":[{"law_id":"01199","law_name":"集會遊行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集會遊行法第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n\n二、國際機場、港口。\n\n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n\n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n\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law_content_id":"01199:01199:2002-06-04-修正:6","說明":"為確保急診病患能順利獲得緊急醫療，醫護人員能在安靜的環境下從事醫療行為，避免因集會遊行而造成不可挽回的遺憾，增例醫療院所急診室週邊範圍一百公尺內，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從事集會遊行之行為。","修正":"第六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n\n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n\n二、國際機場、港口。\n\n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n\n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n\n五、醫療院所急診室。\n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五十公尺。第五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衛生署劃定公告。但不得逾一百公尺。"}]}],"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15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