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16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呂玉玲等19人","議案名稱":"「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6.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6.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本院內政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江惠貞等19人、委員呂玉玲等19人分別擬具「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12020703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民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304280701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9人「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10070201600"}],"提案人":["呂玉玲","蔡錦隆","盧秀燕"],"連署人":["潘維剛","羅明才","蔣乃辛","陳鎮湘","鄭天財 Sra Kacaw","詹凱臣","徐少萍","蘇清泉","馬文君","紀國棟","簡東明","林明溱","吳育仁","盧嘉辰","呂學樟","李鴻鈞"],"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內政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審查","日期":["2014-12-01"],"會議代碼":"委員會-8-6-15-24"},{"院會/委員會":"內政委員會","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4-12-02"]}],"mtime":"2024-01-19T02:47:05+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4-12-02","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711號委員提案第15069號","laws":["01208"],"提案編號":"1711委15069","案由":"本院委員呂玉玲、蔡錦隆、盧秀燕等19人，鑑於時代演進與社會風氣之改變，現在男性壽命已大幅增加，且民防需求倍增，民防單位分攤警消人力需求，身負巡邏警戒與通報等任務，而現今社會階層變更，年輕人力無法有效接替巡守業務，原有人力成為社區巡守的重要成員，鑒於社會生活型態變遷，景氣不佳，人民生活亦受波及，犯罪年齡層下降，失業人口增加，為團結地方，與結合人力，爰此，修正民防法第五條之規定將年齡上限修正為年滿20歲以上者，調高民防人力之上限。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相較於已開發國家積極延續高齡生產力，現今台灣卻仍盛行「提早退休」。根據主計處統計，截至民國九十九年底止，台灣平均退休年齡為56.6歲，近十年來僅增長0.5歲，但民眾的平均餘命已將近80歲，十年來增長2.7歲，造成退休年齡、工作人口與生命全程（LIFE SPAN）之間的失衡狀態，未來將擴大社會高齡化所帶來的風暴。依據行政院勞委會2010年統計，台灣65歲以上人口的勞動參與率明顯偏低（男一二%、女四．四%），比起韓國（男四一．五%、女二二．二%）、日本（男二九．四%、女一三．一%）、美國（男二一．九%、女一三．六%）都落後一大截。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調查，日本、南韓、冰島、瑞士、葡萄牙、丹麥及愛爾蘭的「實際退休年齡」（EFFECTIVE RETIREMENT AGE）均超過六十五歲；若依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的方式推估，幾年前台灣實際退休年齡約為61.8歲，顯示台灣勞動力仍屬過早退離勞動市場。讓有能力、有意願的老年人，能夠延續生產力，應該也是解決我國人口老化問題。\n二、相較其他志工性質之工作，志願服務法中並未針對年齡做出上限限制，惟民防法中針對年齡上限之限制導致原先以服務多年之人力，被迫於65歲強制退休，無法與我國目前高齡化與社會情形相符。","對照表":[{"law_id":"01208","law_name":"民防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民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law_content_id":"01208:01208:2004-04-23-修正:5","說明":"調高民防人力之年齡上限。","修正":"第五條　中華民國人民依下列規定參加民防團隊編組，接受民防訓練、演習及服勤：\n\n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所轄民政、消防、社政、衛生、建設（工務）單位員工與村、里、鄰長，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二、鐵路、公路、港口、航空站、電信、電力、煉油及自來水公民營事業機構員工，依其職責、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特種防護團編組。\n\n三、前二款編組以外之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或同一建築物、工業區內所屬員工，應參加各該單位防護團或聯合防護團編組。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在校學生，應參加各該學校防護團編組支援服勤。\n\n四、前三款編組以外之國民，年滿二十歲以上者，依其生活區域、性別、專長、經驗、體能，經遴選參加民防總隊、民防團及民防分團編組。\n\n前項第三款所定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之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教育部定之。\n\n各級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結合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協助搶救重大災害。"}]}],"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16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