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090702017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王育敏等31人","議案名稱":"「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7.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3/LCEWA01_080313_00037.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議案名稱":"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報告併案審查行政院函請審議「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賴士葆等2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盧秀燕等46人、委員段宜康等16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委員江惠貞等18人、委員蔣乃辛等19人分別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江惠貞等2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蔣乃辛等30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委員王育敏等2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孫大千等2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劉建國等19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委員田秋堇等17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委員王育敏等31人擬具「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等案。","billNo":"10205310703001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904070100200"},{"議案名稱":"行政院「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之一及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案。","billNo":"10102240701028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賴士葆等2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七條之一、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三十四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326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盧秀燕等4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0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段宜康等16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280702029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419070203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920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江惠貞等2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二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05020702005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蔣乃辛等30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第二十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030702003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劉建國等19人「食品衛生管理法增訂部分條文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29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王育敏等2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及第三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0250702011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孫大千等21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及第三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111060702007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蔡錦隆等18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及第二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5070200600"},{"議案名稱":"本院委員田秋堇等17人「食品衛生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billNo":"1020426070200300"}],"提案人":["王育敏","蔣乃辛","陳淑慧","楊玉欣","徐欣瑩","陳碧涵"],"連署人":["蘇清泉","江惠貞","吳育仁","蔡錦隆","徐少萍","鄭汝芬","孔文吉","廖正井","呂學樟","李貴敏","陳鎮湘","呂玉玲","詹凱臣","盧秀燕","林郁方","林德福","蔡正元","鄭天財 Sra Kacaw","林正二","王惠美","潘維剛","馬文君"],"議案狀態":"審查完畢(三讀)","議案流程":[{"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會期":"08-03-13","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17","2013-05-21"],"會議代碼":"院會-8-3-13"},{"狀態":"委員會發文","日期":["2013-05-31"]}],"mtime":"2024-01-19T02:47:08+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17","last_time":"2013-05-31","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3","會期":3,"字號":"院總第1722號委員提案第15070號","laws":["02513"],"提案編號":"1722委15070","案由":"本院委員王育敏、蔣乃辛、陳淑慧、楊玉欣、徐欣瑩、陳碧涵等31人，有鑑於目前食品業者多以包裝面積有限或商業機密為由，未於包裝詳實標示使用之原料比例，消費者易受其包裝誤導，致權益受損。另為強化製造廠商對產品之責任，無論國產或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以對消費者負責。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增列食品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並增列國產及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一、現行「食品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僅規定，食品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惟並未強制廠商標明各項成分之含量。故業者多以包裝面積有限或商業機密為由，未於包裝上詳實標示使用原料之比例，導致消費者選購食品時，易受包裝誤導。\n二、按成人奶粉為包裝食品之一，然依民間團體抽檢市售成人奶粉送驗報告指出，許多成人奶粉標榜「營養調製」、「營養均衡」或「高鈣」，但實際含乳量僅有五至七成，並混入無營養價值、僅具熱量之麥芽糊精。可見食品業者以包裝名稱魚目混珠，實質內容未達國家標準，使消費者難以從食品包裝上獲知充分資訊，中央主管機關自應對此亂象予以管制規範。\n三、另為呼應世界衛生組織發布之「全球性健康對策」，無論國產或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以落實製造廠商對產品之責任，讓消費者買得安心，吃得安心。\n四、爰修正「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於第一項第二款增列食品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於第五款增列國產及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對照表":[{"law_id":"02513","law_name":"食品衛生管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及重量、容量或數量；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分別標明。\n\n三、食品添加物名稱。\n\n四、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輸入者，應註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n五、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n\n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law_content_id":"02513:02513:2008-05-23-修正:21","說明":"一、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前段之「重量、容量或數量」，獨立列為第三款，文字酌予修正，實質管理內涵不變。\n\n二、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後段，將本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四款之內容，提升至母法規範。又因業者常以包裝面積有限或商業機密為由，未於包裝上詳實標示使用原料之比例，易誤導消費者，故要求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n\n三、無論國產或進口產品，均應標示製造廠商，以落實製造廠商對產品之責任，爰於第五款增加標示內容須包括製造廠商之資訊，文字酌予修正。\n\n四、原條文第一項第三、四、五、六款之款次，遞移為第四、五、六，七款。","修正":"第十七條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食品添加物，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或包裝之上：\n\n一、品名。\n\n二、內容物名稱；其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其主要原料應標明百分比。\n三、淨重、容量或數量。\n四、食品添加物名稱。\n\n五、製造廠商與國內負責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n\n六、有效日期。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須標示製造日期、保存期限或保存條件者，應一併標示之。\n\n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標示事項。\n\n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營養成分及含量；其標示方式及內容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09070201700/detai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