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No":"1020510070200200","提案單位/提案委員":"本院委員李俊俋等19人","議案名稱":"「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相關附件":[{"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pdf/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4.pdf","名稱":"關係文書PDF"},{"網址":"https://ppg.ly.gov.tw/ppg/download/agenda1/02/word/08/03/14/LCEWA01_080314_00014.doc","名稱":"關係文書DOC"}],"關連議案":[],"提案人":["李俊俋","何欣純"],"連署人":["楊曜","吳秉叡","管碧玲","鄭麗君","蔡其昌","林岱樺","葉宜津","蕭美琴","陳唐山","陳節如","黃文玲","黃偉哲","陳歐珀","姚文智","陳其邁","林淑芬","蔡煌瑯"],"議案狀態":"交付審查","議案流程":[{"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會期":"08-03-14","院會/委員會":"院會","狀態":"交付審查","日期":["2013-05-24","2013-05-28"],"會議代碼":"院會-8-3-14"}],"mtime":"2024-01-19T02:42:09+08:00","屆期":8,"first_time":"2013-05-24","last_time":"2013-05-28","議案類別":"法律案","提案來源":"委員提案","meet_id":"院會-8-3-14","會期":3,"字號":"院總第483號委員提案第15074號","laws":["04550"],"提案編號":"483委15074","案由":"本院委員李俊俋、何欣純等19人，有鑑於刑法已統合醫學、法律用語，修正刑事責任能力之定義，使實務用語有共同判斷標準。因此，為配合現行國內法規體例用語，爰提出「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草案」，將之「心神喪失」文義予以修正，避免造成法律適用時用語混淆與爭議孳生之情形。是否有當，敬請公決。","說明":"為配合現行刑法第十九條刑事責任能力之定義，將原本「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有關「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之用語，進行文字上之調整，以避免法律用語之混淆。爰修改為「以少年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為理由」，以提供法官令少年入相當處所進行治療之判斷標準。（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對照表":[{"law_id":"04550","law_name":"少年事件處理法","立法種類":"修正條文","title":"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rows":[{"現行":"第二十八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n\n少年因心神喪失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law_content_id":"04550:04550:1997-10-02-全文修正:40","說明":"第二項針對少年法院裁定不付審理之理由，配合刑法第十九條之修正，將法律用語予以統一之。","修正":"第二十八條　少年法院依調查之結果，認為無付保護處分之原因或以其他事由不應付審理者，應為不付審理之裁定。\n\n少年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能力而為前項裁定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實施治療。"}]}],"ppg_url":"https://ppg.ly.gov.tw/ppg/bills/1020510070200200/details"}